道闸厂家因债务纠纷关停后台致物业收费损失?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5)鄂07民终13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物业使用的道闸系统出现数据传输故障无法正常收费,物业主张道闸生产厂家因与第三方存在债务纠纷故意关停后台数据服务,要求厂家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吗?此类物权保护纠纷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7民终1365号生效判决分析:法院并不会当然支持物业的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需要严格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其中主张侵权成立的一方需要对以上要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法院未支持物业诉请的核心原因是:物业方提交的证明厂家存在关停后台数据侵权行为的核心证据(第三方调研报告)无公章无签名,真实性无法核实,也未直接指向厂家的侵权行为,无法完成举证责任,因此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此外,即便物业方主张厂家存在技术垄断优势、后台数据仅由厂家控制,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仍需由主张侵权成立的物业方承担举证责任,不能仅以存在债务纠纷就推定厂家实施了侵权行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鄂州新城某乙有限公司(物业公司)为鄂州吾悦广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负责车辆停放管理收费。案涉道闸系统由厦门某有限公司(道闸厂家)生产,江苏某有限公司采购并安装。2025年起,案涉道闸系统出现车辆出场无法正常交费、提示车辆未在停车场的故障,物业公司认为系道闸厂家因与采购方存在货款纠纷,故意关停后台数据共享功能所致,遂起诉要求道闸厂家赔偿临停费损失、人工成本损失、道闸更换损失共计35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物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道闸厂家是否实施了关停后台数据服务的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的侵权事实成立。
法院观点
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需符合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物业公司提交的用于证明厂家存在侵权行为的第三方调研报告无公章、无签名,真实性无法核实,内容也未直接表明故障系厂家关停后台所致,不足以证明厂家实施了侵权行为。在无法律明确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下,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2025)鄂07民终1365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7民终1365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保护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取证要符合法定形式:类似本案的技术类物权纠纷中,当事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检测、调研报告,需要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由经办人员签字,必要时可以申请公证机构对取证过程进行公证,或直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因证据形式瑕疵不被法院采信。
- 举证责任分配有法定要求:物权侵权纠纷中除法律明确规定的环境污染、高度危险作业等特殊情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外,一般均由主张侵权成立的一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不能仅以对方存在技术优势或相关矛盾就推定侵权行为存在,需提前固定充分的直接证据。
- 服务采购需明确权责边界:物业方在采购道闸、智慧系统等第三方设备及服务时,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后台数据运维的责任主体、故障排查机制、违约赔偿标准,避免因与生产厂家无直接合同关系,出现故障后维权无门的窘境。
- 维权路径可灵活选择:本案中物业公司与道闸厂家无直接合同关系,若确系采购方未履行维护义务导致故障,物业公司可依据与采购方或建设方的合同主张违约责任,相较于侵权之诉举证难度更低。
- 提交书证需核对细节:提交的书面证据需仔细核对时间、主体等核心信息,避免出现明显笔误,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