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钱买减肥服务没达到预期,商家夸大护肤品功效算不算欺诈?征和律所结合鄂州(2025)鄂07民终137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减肥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商家将仅具备保湿功效的普通护肤品宣传为具有减肥、调理易瘦体质、调理五脏六腑等功效,是否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欺诈?消费者能否要求全额返还服务费并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7民终1376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消费欺诈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故意,二是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三是消费者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服务套餐包含多项服务内容,仅单一产品存在功效夸大,且服务整体已实际履行、消费者确实获得了部分服务效果的,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整体构成消费欺诈。 其次,即便不构成欺诈,经营者未如实告知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行为仍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如实告知义务,存在过错,法院会结合服务实际履行比例、双方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服务费返还金额,而非一概支持全额返还或三倍赔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肖某为实现减肥目的,由母亲纪某代为与刘某甲经营的美容工作室订立总价39600元的“五脏代谢”减肥服务套餐,套餐内容包含手法开穴、经络按摩、“微线条”产品使用、饮食作息指导等多项内容。肖某按约接受了8个月服务后,发现商家宣传的具备减肥、调理体质功效的“微线条”产品,实为仅具备保湿功效的普通化妆品,认为自己被骗,遂起诉要求刘某甲、刘某乙连带返还全部服务费39600元,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118800元。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甲返还服务费23760元,肖某、纪某不服,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刘某甲夸大“微线条”产品功效的行为是否构成消费欺诈?
- 服务费返还的具体金额应当如何确定?
- 刘某乙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案涉39600元的服务套餐包含手法按摩、饮食指导等多项服务内容,“微线条”产品仅为服务组成的一部分,且根据服务档案记录,肖某的体重确实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整体欺诈。第二,刘某甲作为经营者,未如实向消费者告知产品的真实功效,确实存在过错,结合服务已经履行了80%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情确定的返还金额并无不当。第三,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刘某乙参与了案涉合同的订立或履行,因此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此外,肖某、纪某在二审阶段新增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因刘某甲不同意调解,法院依法不予审理,可另行起诉。
裁判结果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2025)鄂07民终137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7民终1376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消费者在选择美容、减肥、健身等预付式服务时,切勿轻信商家的口头宣传,务必要求商家将宣传的产品功效、服务标准、预期效果、退费规则等核心内容写入书面合同,同时留存好宣传截图、聊天记录、付款凭证、服务记录等证据,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第二,三倍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门槛较高,仅在经营者构成欺诈的前提下才能主张。如果服务包含多项内容,仅单一产品存在夸大宣传,且服务已经部分履行的,法院通常不会认定构成整体欺诈,消费者主张全额退款或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很难得到全部支持。 第三,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时,可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由行政机关固定违法证据,再通过协商或诉讼途径维权。需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等诉求的,应当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二审新增的独立诉求如果对方不同意调解,法院将不予处理,需要另行起诉增加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