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出具且身份信息有笔误的结算单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荆门(2025)鄂08民终15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纠纷中,行为人主张是醉酒后出具、且身份信息存在笔误的结算单,能否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一审未到庭举证,二审提交新证据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8民终1563号生效判决分析:
- 醉酒不属于否定民事行为效力的法定事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出具结算文书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仅主张结算单系醉酒出具但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的,不能推翻结算单的效力;
- 结算单上的身份信息笔误如果不影响身份识别,且有其他证据(如转账记录、沟通记录)佐证出具人身份的,笔误不影响结算单的法律效力;
- 当事人因自身原因一审未到庭举证,二审提交的新证据若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可能予以采纳,但当事人需自行承担因此增加的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条: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提出新的证据致使诉讼费用增加的,增加的诉讼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7年至2018年期间,黄某为赵某承揽的多地某某早教机构装修项目提供天花吊顶、轻钢龙骨隔墙等木工类承揽服务,服务完成后双方未及时结清款项。2020年9月4日赵某向黄某出具结算单,确认尚欠黄某工程款25万元,承诺2021年底付清。后赵某陆续向黄某支付部分款项,因赵某未足额支付剩余款项,黄某诉至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一审中赵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一审法院依据结算单及在案转账记录,判决赵某支付剩余承揽款135000元及相应逾期利息。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结算单是其醉酒后被逼写下,且结算单上的姓名、身份证号存在笔误,应按双方口头约定的单价结算,同时提交了一审未提交的2021年2月11日向黄某转账9990元的记录作为新证据。
争议焦点
- 案涉存在身份信息笔误、赵某主张系醉酒出具的结算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 赵某二审提交的转账新证据如何认定,诉讼费用如何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确认可结算单系其本人书写,虽主张系醉酒出具、受胁迫,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行为人对酒后实施的民事行为无需承担责任,故该结算单是赵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二,结算单上的姓名系赵某曾使用的名字,身份证号仅为出生年份书写错误的笔误,结合双方的转账记录可明确对应赵某的身份,笔误不影响结算单的效力;第三,赵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结算单价,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对于赵某二审提交的9990元转账记录,因该转账发生于结算单出具之后,与案件欠款事实直接相关,法院予以采信,从一审认定的欠付金额中予以扣减;但赵某因自身原因一审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证据,导致二审因新证据改判,增加的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某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剩余承揽款125010元及逾期利息(以12501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赵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8民终156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从事承揽、买卖等民商事交易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交易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结算时务必出具内容清晰、信息准确的书面结算文书;
-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自身签署的所有法律文书负责,不存在“醉酒免责”的法律规则,即便饮酒后也不要随意签署欠条、结算单等具有债权债务性质的文书,若确实存在被胁迫、重大误解的情形,需第一时间保留报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在法定除斥期间内申请撤销;
- 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务必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积极提交证据行使诉讼权利,否则不仅可能承担一审败诉的风险,即便二审提交新证据获得改判,也需自行承担增加的诉讼费用,额外增加维权成本;
- 若收到的结算单、欠条等文书存在身份信息、金额等轻微笔误,要及时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方式向对方确认,同时保留好转账记录、沟通记录、交付凭证等其他佐证证据,避免因笔误导致自身权利无法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