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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有报警登记表能走保险理赔吗?征和律所结合荆门(2025)鄂08民终60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后,只有加盖交警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的接待报警登记表,没有正式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保险公司能否以此为由拒绝赔付机动车损失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8民终605号生效判决解答:交警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出具的、明确记载事故事实、责任划分且加盖公章的接待报警登记表,属于合法有效的公务文书,具有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同等的证明效力。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事故存在免责情形(如故意造险、酒驾等)的,不能仅以无正式事故认定书为由拒绝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真实案例

2023年10月,罗某为其新购的奔驰轿车在某某财产保险武汉分公司投保了保额为40400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为1年。2024年8月,刘某驾驶该车在沙洋县某路口与李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报案电话及122报警,交警部门未出具正式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出具了接待报警登记表,表内明确记载了事故经过、刘某全责的责任划分内容,且加盖了沙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处理专用章。

双方就车损金额产生争议后,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最终确定车辆损失为39228元(已扣减残值)。但保险公司以无正式事故认定书、无法排除故意造险可能为由拒绝赔付,罗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的接待报警登记表是交警部门依职权出具的公务文书,所载事故事实、责任划分明确,且加盖公章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存在故意造险等免责情形,故该登记表可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最终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向罗某支付保险赔偿金39228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08民终605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发生交通事故后务必第一时间同时完成「报险+报警」操作,留存好报案电话记录、现场照片、交警出具的所有文书(无论是否为正式认定书),避免后续因举证不足影响理赔。
  2. 并非只有正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才能作为理赔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事故证明、接待报警登记表、出警记录等文书,只要明确记载事故事实、责任划分,均具备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的,被保险人可依法维权。
  3. 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存在免责情形(如故意造险、酒驾、无证驾驶等)的,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被保险人无需自证清白,遇到此类拒赔理由可直接要求保险公司出示相关证据,无证据的可通过诉讼主张权利。
  4. 车损金额存在争议时,尽量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评估,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可能因对方不认可需要重新鉴定,增加维权时间成本。

此外,本案中为查明车辆损失支出的评估费,法院酌定由保险公司承担主要部分,符合《保险法》中“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被保险人遇到保险公司要求自身承担全部评估费的,也可依法提出异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