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 > 签了以房抵债的货款确认函还能反悔要求付现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孝感(2025)鄂09民终1408号案例实务解读

签了以房抵债的货款确认函还能反悔要求付现金吗?征和律所结合孝感(2025)鄂09民终14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双方签署约定以房抵债的《货款确认函》后,债权人能否以显失公平、抵债房屋约定不明为由撤销该确认函,要求债务人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09民终1408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债权人在对账结算时会临时接受以房抵债的方案,事后觉得不划算或者选房不顺就想要反悔,这种情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核心要看三点:一是签署文件时是否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二是有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的法定撤销情形,三是文件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案中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亲自签署了《货款确认函》,还在函件中明确注明“自愿签署、不可撤销、知悉全部法律后果”,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建材公司存在胁迫、利用优势地位逼迫其签字的情形,因此该确认函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刘某要求撤销函件、主张现金付款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长期向湖北省某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供应碎石、瓜米石等建筑材料。2024年1月31日,双方对账确认建材公司尚欠刘某货款369142.45元。同年2月6日,刘某签署《货款确认函》,约定其中252700元货款用于抵扣刘某购买建材公司指定房屋的房款,若1年内刘某不同意购买指定房屋则自愿放弃该252700元货款,函件同时明确载明“本确认函系本人慎重考虑后真实意思表示,自愿签署,知悉全部法律后果,不可变更或撤销”。签署当日刘某出具116442元的领款单,次日建材公司将该笔款项全额支付给刘某。后刘某因选房事宜未与建材公司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货款确认函》,判令建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252700.45元货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货款确认函》是否符合法定撤销条件,建材公司是否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货款。

法院观点

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签署《货款确认函》时存在受胁迫、欺诈,或建材公司利用其危困状态导致显失公平的情形,该确认函系刘某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结果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未获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鄂09民终140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署结算、抵债类法律文件前,务必逐字逐句阅读全部条款,尤其是涉及自身权利放弃、义务加重的内容,不要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所有协商内容都要落到纸面。如果约定以房抵债,一定要明确写清楚房屋的具体坐落、房号、面积、单价、过户时间、税费承担、违约责任等核心信息,避免后续因约定模糊产生纠纷。
  • 如果认为签署文件时存在被胁迫、欺诈,或者对方利用自身危困状态显失公平的情形,一定要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比如沟通录音、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很难采信当事人的单方主张。
  • 切勿随意在载有“自愿签署、不可撤销”“本人知悉全部法律后果”等表述的文件上签字,签字即代表你认可文件的全部内容,后续再以“没仔细看”“不知道后果”为由反悔,大概率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 若确实存在以房抵债约定完全不具备可履行性的情形,比如债务人从未提供过任何可供抵债的房源、双方始终未就房屋核心信息达成一致,也要注意留存沟通、催告的相关证据,再主张要求对方以现金方式支付欠款,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