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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合同只写开发商承担水改费没写标准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18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仅约定开发商承担水改费用但未明确改造标准的,开发商能否以成本超出签约时预期、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按照国家规定的“一户一表、对接公共供水管网”标准履行水改义务?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1872号生效判决解答:

  1. 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开发商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水改义务,不得单方拒绝履行或降低履行标准。
  2. 合同未明确水改标准的,应当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则,质量要求不明确的优先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案涉水改应当符合《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要求,即按一户一表直接对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标准实施改造。
  3. 开发商提出的“成本超出签约预期”“施工有安全隐患”等抗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国家城镇供水强制标准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因签约时间早而免除开发商按现行有效标准履行的义务;开发商主张施工存在安全隐患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的,仅属于推诿责任的单方陈述,不应得到法院采信。
  4. 开发商作为败诉方,应当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一项: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 《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第二十条:城镇供水应当装表到户、计量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
  5.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咸宁市博某天下小区由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共建成商品房568户,2012年建成后业主陆续入住。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仅约定“本项目的水改、电改、天然气改由开发商支付”,未明确水改的具体标准、履行期限。

2014年起,小区业主多次向住建、房产等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开发商完成水改,实现一户一表直接向供水企业缴费。2018年5月,在房管部门主持下,开发商与业主代表达成一致,开发商承诺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水改到户,但此后未实际履行。2020年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又经多部门多次协调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90日内完成水改到户并承担全部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首先,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开发商未按约定履行水改义务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其次,合同未明确水改标准的,应当适用国家强制性标准,即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五到户”要求,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并对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最后,开发商提出的“成本超出签约预期”“施工有安全隐患”等抗辩,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且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开发商作为败诉方,应当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完成博某天下小区水改到户工作(按一户一表直接对接供水企业标准改造,并入咸宁市咸安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承担全部水改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7800元由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法院驳回开发商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湖北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1872号
  •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水、电、气等配套设施的改造标准、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不要仅笼统约定“由开发商承担费用”,避免后续产生争议。例如可明确约定“开发商应当于交房后6个月内完成一户一表改造,对接城市公共供水/供电/供气网络,承担全部改造费用,逾期按日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 业主、业委会主张开发商履行配套设施改造义务的,应当留存好相关证据: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沟通记录(微信、短信、邮件)、政府部门协调会纪要、投诉记录等,既可以证明开发商未履行义务的事实,也可以证明业主持续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3. 开发商以“成本过高”“施工有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需承担举证责任: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该抗辩不会被法院采信。因此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充分预估配套设施建设、改造成本,避免后续因成本上涨违约。
  4. 诉讼中为防止开发商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业委会可在诉讼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保全费用属于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最终由败诉方承担,业主方无需担心自行承担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