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承租人去世后配偶能否继续居住?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5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去世后,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配偶未重新申请承租资格,是否有权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是否需要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509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人误以为廉租房、公租房和普通商品房一样,承租人去世后家属可以当然继承居住权,或者按照普通房屋租赁的规则由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这种认知是错误的。首先,廉租房、公租房属于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产权归国家所有,并非承租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承租权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其次,廉租房的承租资格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必须由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申请人经过社区、住建、民政等多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取得,原承租人去世后,哪怕是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也不当然享有承租资格,必须自行提交申请,经过完整的审核流程,符合条件的才能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居住,未经过审核程序擅自占有房屋的,属于无权占有,房屋的管理部门有权要求腾退,并支付占有期间的使用费。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普通房屋租赁中共同居住人可继续承租的规则,不适用于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廉租房、公租房,此类住房有专门的管理规定,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门令第162号)第二十四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真实案例
2009年,宋某向湖北省嘉鱼县原房地产管理局申请廉租房,经审核通过后,双方于2011年签订了为期1年的《嘉鱼县城镇廉租住房租约》,约定房屋为国有房产,承租人仅限本人居住,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共同居住人需结清租金并腾退房屋,符合承租条件的可另行申请变更租赁手续。租约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宋某仍按原约定缴纳租金继续居住。2015年宋某去世,其配偶张某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内,未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承租资格申请,也未签订新的租赁合同。2023年,原嘉鱼县房地产管理局更名为嘉鱼县某某事务中心,多次要求张某腾退房屋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腾房并按每年1500元的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张某辩称自己身患冠心病、糖尿病等多种重病,无其他房产,没有能力腾房或另行购房,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廉租房是面向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承租资格必须经过法定审核程序取得,案涉廉租房系宋某个人申请并签订租赁合同,原承租人宋某去世后,张某作为配偶未重新申请承租资格,也未与房屋管理部门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对案涉房屋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最终一审判令张某于判决生效30日内腾退房屋,并按每年1500元的标准支付2022年9月起至实际腾退之日的占有使用费;二审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509号
- 案由:返还原物纠纷(物权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保障性住房的承租资格和普通房屋租赁有本质区别,广大群众一定要注意以下风险:
- 廉租房、公租房的承租权不属于可继承的财产范围,家属不能以“继承”为由继续居住,必须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提交自己的资格申请,经过审核通过后才能合法居住,未走流程擅自占用的,不仅会被起诉腾房,还需要承担占有使用费、诉讼费,甚至被强制执行。
- 如果确实存在住房困难、身患重病、无经济能力购房等情况,不要以“赖房”的方式维权,应当主动向社区、街道、住房保障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住房救助或者优先审核保障资格,合规解决住房问题,避免因无权占有产生不利法律后果。
- 如果当初申请保障性住房是以家庭为单位提交的申请,家庭成员发生变动(比如原申请人去世、家庭成员增加/减少)时,要及时向住房保障部门办理资格变更手续,避免出现资格失效、被要求腾房的风险。
- 已经收到腾房通知或者被起诉的,要及时整理自身符合保障资格的证据,积极应诉或者与住房保障部门协商,不要消极拖延,错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时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