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街道办做工程没签合同能告赢要回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咸宁(2025)鄂12民终7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街道办事处作为区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是否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无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工程发包人主体?向党政机关信访主张权利能否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12民终76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街道办事处虽属于区级政府的派出机关,不具备机关法人资格,但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有独立的运营经费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要其实际以发包人身份参与了工程发包、结算、审计等全流程,就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适格被告,应当承担欠付工程款的支付责任。其次,即使双方未留存书面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提交的审计报告(有街道办工作人员作为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付款记录、政府部门的协调调查报告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法院会依法认定发包主体身份。第三,权利人向有权解决民事纠纷的党政机关(如巡视组、信访部门)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属于法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事由,诉讼时效自提出请求之日起重新计算三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真实案例
2008年,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通圣太乙度假村项目推进期间,原中标单位咸宁市某某公司以中标价过低为由放弃承建太乙村还建楼一期工程,浮山街道办事处时任负责人段某与沈某以商务洽谈方式,口头约定沈某以480元/平方米的价格承包该还建楼工程,口头承诺包税,双方未留存书面合同。沈某组织施工完成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2010年6月3日,咸宁市咸安区审计局出具工程决算审计结论书,审定案涉工程含税总价款为2949069.26元,审计局负责人喻某、浮山街道办事处项目负责人陈某、沈某作为施工方负责人均在审计结论上签字确认。施工期间,浮山街道办及项目指挥部累计向沈某支付工程款2679525元,余款拖欠未付。
沈某多年催讨未果,于2023年8月向湖北省委第五巡视组提交信访件主张权利,咸安区文化和旅游局调查后出具报告,明确案涉工程由浮山街道办洽谈发包,剩余纠纷转由浮山街道办调处,同时查明沈某已收取还建户沈某的补差款6万元未入账。2024年,沈某起诉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要求浮山街道办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一审判决浮山街道办向沈某支付工程款209544.26元(扣除沈某已收的6万元补差款)及自2010年6月3日起的利息。浮山街道办不服,以其不是适格被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4户还建户补差款应抵扣工程款等为由提起上诉,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浮山街道办作为案涉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审计结论中以发包人身份签字,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承担付款责任;沈某向巡视组信访的行为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起诉未超过法定时效;浮山街道办未提供证据证明祝某、陈某等4户补差款应由沈某代收,主张抵扣无事实依据;案涉工程价款已于2010年6月3日审计确定,利息应自该日起计算。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12民终764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与行政机关、派出机构开展工程合作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发包主体、付款时间、结算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事后对方以主体不适格、无合同约定为由推诿责任;如确属历史遗留无书面合同的情况,要注意收集审计报告、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政府部门的协调文件等证据,用于证明事实合同关系及发包主体。
- 工程款债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承包人要持续留存催讨证据,包括书面催款函、微信/短信催讨记录、信访回执、相关部门的交办文件等;向巡视组、信访局、行业主管部门等有权解决纠纷的机关主张权利的,均可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避免因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
- 即使承包人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导致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发包人实际投入使用,承包人仍有权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有权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自工程结算确定之日或者交付之日起计算。
- 行政机关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的,除非双方合同明确约定“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先履行抗辩条款,否则行政机关不能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工程款,税款缴纳及发票开具属于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范畴,不影响民事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