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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单方委托造价能推翻已签结算单吗?征和律所结合恩施(2025)鄂28民终11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资质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能否以单方委托作出的造价咨询报告推翻双方已签署的工程结算协议,要求按实际造价结算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28民终1147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上述问题,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规则十分明确:首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借用资质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仅以实际施工人无资质为由要求调低约定价款;其次,若双方在诉讼前已经就工程价款结算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三,发包人在结算完成后单方委托造价机构出具的咨询报告,因未获得施工方认可,无法推翻此前双方共同签署的结算协议,且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诉讼前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法院也不会准许一方提出的造价鉴定申请,发包人应当按照结算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剩余工程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肖某金作为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宣恩县某某有限公司签订万寨乡公共汽车运输服务站项目的《合同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合同内包干价135万元。合同签订后,肖某金全额垫资组织施工,案涉工程于2023年1月6日竣工验收合格。2023年9月25日,双方共同签署《工程结算单》,确认合同内包干价加合同外石方、土方回填增项,总价款合计1466202元。后宣恩县某某有限公司仅支付工程款50万元,又于2024年10月单方委托造价机构出具《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主张合同内工程实际造价仅为728619.05元,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肖某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双方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共同签署结算协议,该结算金额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宣恩县某某有限公司单方委托出具的造价咨询报告系在结算完成后作出,未获得肖某金认可,不能作为推翻结算协议的依据;因双方已完成结算,无需就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也无向当事人释明申请鉴定的法定义务。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宣恩县某某有限公司向肖某金支付剩余工程款966202元,二审法院驳回宣恩县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28民终114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实际施工人提示:即便因挂靠、无资质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只要工程验收合格,就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双方结算协议主张工程款,无需担心合同无效导致价款被大幅调低;但务必注意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与发包人办理书面结算,留存好结算文件、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工程量签证、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避免发包人后续以造价不实为由反悔拒付。本案中肖某金正是凭借双方签字盖章的结算单,才有力反驳了发包人单方造价报告的主张,最终胜诉。此外,实际施工人并非施工合同的名义相对方,通常无法直接依据合同主张违约金,若要追索逾期付款损失,需另行举证证明资金占用成本,可在起诉时主张按LPR计算的利息损失。
  • 对发包人提示:若明知实际施工人无资质仍允许其挂靠施工,自身也存在过错,不能以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施工能力不足为由要求调低约定工程款;签署工程结算协议前务必充分核实工程量、造价、质量等问题,确认无误后再签字盖章,除非能证明结算协议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否则诉讼中单方委托的造价报告无法推翻结算结果,也无法申请法院重新委托鉴定,届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通用风险提示:建设工程案件中证据留存至关重要,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都应当对施工全流程的书面文件进行归档留存,涉及工程量变更、价款调整、工期顺延等事项的,务必及时签署书面签证文件,避免口头约定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