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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出车祸定了工伤还能要交通事故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恩施(2025)鄂28民终11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因本单位同事履行职务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已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能否再向用人单位、履职同事及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主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侵权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28民终1195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上述情形,劳动者无权主张双重赔偿。

首先,根据现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的唯一法定前提是“侵权主体系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若造成伤害的侵权人是本单位履行职务的员工,其侵权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此时侵权责任主体与工伤赔偿主体完全重合,不属于法定的第三人侵权情形,劳动者只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待遇,不能再重复主张侵权赔偿。

其次,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本质是责任保险,其功能是转嫁被保险人(即用人单位)对车上人员的法定赔偿责任。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已通过工伤保险的方式履行完毕,用人单位无需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也无需对应承担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义务。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六十五条第四款: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朱某与方某均为湖北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的员工。2023年10月18日,方某驾驶单位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执行工作任务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朱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朱某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九级伤残,已实际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及用人单位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0万余元。后朱某另行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要求方某、湖北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及车辆承保的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赔偿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68540.29元。

法院观点:法院审理认为,方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侵权责任依法应由用人单位即湖北某某货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中,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与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主体系同一主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情形,不符合工伤与侵权双重赔偿的法定条件。同时,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赔付以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前提,因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已通过工伤保险的方式履行完毕,故保险公司亦无需承担保险赔付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28民终119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能否主张双重赔偿,核心判断标准是侵权主体是否为“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如果是上班途中被社会其他车辆碰撞、出差时乘坐第三方交通工具受伤等情形,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工伤待遇和第三人的侵权赔偿;如果是本单位员工履职造成的伤害、驾驶/乘坐单位车辆执行工作任务时出事等情形,只能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不能重复要求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 用人单位投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属于员工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其赔付前提是单位对员工负有法定侵权赔偿责任。若单位的赔偿责任已被工伤保险覆盖,员工无权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该险种的保险金。建议劳动者可自行投保商业人身意外险,补充工伤保险赔付的不足部分,全面保障自身权益。
  3. 遇到工伤与侵权竞合的纠纷时,不要盲目提起诉讼,建议先咨询专业律师核实侵权主体性质、梳理两项赔偿的覆盖范围,再制定最优维权方案,避免浪费时间和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