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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报废后无法定损保险公司该赔多少?征和律所结合恩施(2025)鄂28民终12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因保险公司协商报废后又反悔导致车辆灭失无法定损的,车辆损失金额应如何认定?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由哪一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28民终1210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保险公司单方出具的标注“仅作参考”的维修报价单,因未经过双方确认、未对车辆进行实际拆解定损,不能作为认定车辆损失的合法依据;其次,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与投保人协商车辆全损报废方案并发送制式《定损维修协议书》,投保人基于对保险公司的合理信赖,按照协议要求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不存在过错;最后,因保险公司内部审批未通过反悔拒绝赔付,导致车辆已报废无实物、无法通过鉴定确定损失的,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法院有权结合双方提交的报价、协商过程等证据酌情认定损失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为其所有的奇瑞牌轿车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川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为20824.4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6日。2024年3月3日,案外人曾某驾驶投保车辆行驶至利川市柏杨坝镇路段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旁岩石发生单方事故,刘某方及时向保险公司报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合作的汽修厂出具报价单载明维修费用8027元,但注明“仅作参考,具体价格以拆解定损为准”;刘某选择的品牌4S店出具的维修报价为27861元,双方就维修金额产生争议。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刘某之子协商,发送制式《定损维修协议书》,约定车辆按全损报废处理,保险公司赔付12000元,需刘某方提供报废证明。刘某按协议要求办理了车辆注销登记,将报废证明、签字后的协议书提交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以内部审批未通过为由反悔,仅同意赔付11000元。

刘某诉前单方委托评估机构对车辆修复价格进行评估,支出鉴定费2000元。一审审理中,保险公司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因车辆已报废无实物,鉴定机构作退案处理。一审法院酌情认定车辆损失为16000元,判决保险公司向刘某支付理赔款16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车辆灭失无法定损的责任由谁承担?车辆损失金额应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维修报价单明确注明仅作参考,并非最终定损金额,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主动与刘某方协商车辆全损报废方案并发送协议,刘某基于合理信赖办理车辆报废手续不存在过错。车辆已报废无实物导致无法鉴定的不利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一审法院结合双方举证酌情认定损失为1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鄂28民终121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刘某支付保险理赔款16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28民终1210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务必完整留存所有与保险公司沟通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工作人员发送的协议、定损方案等,即便协议未加盖保险公司公章,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也可代表保险公司的意思表示,可作为后续维权的核心证据; 2. 在未与保险公司就定损、赔付方案达成最终书面确认前,如需对车辆进行维修、报废等重大处置,务必提前对车辆受损情况进行完整拍照、录像,必要时可到公证处对车辆现状进行公证,避免后续因实物灭失无法举证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3. 保险公司的内部审批流程属于其内部管理规范,不能对抗其对外向投保人作出的赔付承诺,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已作出明确赔付方案,即便内部审批未通过,投保人仍有权主张保险公司按承诺履行赔付义务; 4. 对保险公司的单方定损金额不认可的,应及时与保险公司共同选定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尽量避免单方委托鉴定,否则可能因鉴定范围、依据不被认可而自行承担鉴定费用。 此外,本案中刘某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因仅针对4S店报价的市场合理性、未对事故实际损失项目进行认定未被法院采纳,也提示广大投保人,委托鉴定时需明确鉴定范围为“事故造成的实际车辆损失”,避免鉴定结论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