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侵权责任纠纷 > 车辆受损未实际维修自行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法院认吗?征和律所结合湖北汉江(2025)鄂96民终747号案例实务解读

车辆受损未实际维修自行委托的车损评估报告法院认吗?征和律所结合湖北汉江(2025)鄂96民终74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中车辆受损未实际维修,受害人自行委托有资质机构作出的车损评估报告,能否作为法院认定车辆损失的依据?保险公司仅以“车辆未实际维修、未支出修理费”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会准许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鄂96民终747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要求交通事故受损车辆必须实际维修后才能主张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权就车辆损失这类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专业意见。只要评估机构具备对应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合规、评估结论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保险公司仅以车辆未实际维修、未实际产生修理费为由提出异议,又无法提供足以推翻评估报告的相反证据的,法院不会采信其异议,也不会准许重新鉴定申请。本案中评估机构因车辆修复费用高于事故发生时车辆实际价值,采用推定全损的方式认定车损金额,符合客观实际,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的核心依据。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8月26日,邓某驾驶鄂R牌照中型自卸货车沿天门市某公路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武某驾驶的鲁P牌照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邓某的车辆失控后又撞上李某、李某二人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小轿车,事故造成四车受损、邓某受伤,邓某经送医抢救4天后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与武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二人及其他财产受损方无责任。

武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临清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聊城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邓某的近亲属周某等三人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湖北循其本某某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认定车辆损失为19380元,周某等三人为此支付评估费2000元。因人保聊城公司对车损金额、非医保费用扣除等事项有异议,周某等三人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1. 周某等三人自行委托作出的车损评估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人保聊城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应否准许?
  2. 一审认定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是否合理?
  3. 人保聊城公司应否承担案涉车辆损失评估费及诉讼费用?

法院观点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1. 法律未禁止当事人自行委托专门机构就专业问题出具评估意见,案涉评估机构具备相应评估资质,评估过程中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现场查验、拍照留存,因车辆修复费用高于事故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价值,采用推定全损方式计算车损,结论客观公正。人保聊城公司仅以车辆未实际维修为由提出异议,未提供足以反驳评估报告的有效证据,故对其重新鉴定申请不予准许,评估报告可作为认定车损的依据。
2. 事故当日受害人在天门市某镇中心卫生院产生的164.73元急诊医疗费,有正规票据且与事故发生时间高度吻合,应予支持;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一审认定2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裁判尺度,并无不当。
3. 评估费是为查明车辆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按比例承担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人保聊城公司应承担对应部分的评估费、诉讼费。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最终人保聊城公司需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周某等三人各项损失共计575278.63元,返还武某垫付的30000元;两辆无责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各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周某等三人19785.26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鄂96民终74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张车辆损失的,无需等待车辆实际维修即可启动评估程序,建议优先选择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过程中注意留存现场查验记录、损坏部位高清照片、部件更换清单等材料,确保评估报告具备足够的证明力,避免保险公司以程序违法为由提出异议。
2. 保险公司主张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的,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就非医保免赔的格式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二是能够举证证明案涉医疗费中具体哪些项目属于非医保用药,以及对应的医保范围内替代用药的费用标准,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扣减非医保费用的主张。
3.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会结合侵权过错程度、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综合判定,湖北省内死亡案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通常在1-5万元区间,同等责任情况下支持2-3万元属于法院常见裁判尺度。
4. 为查明事故损失产生的评估费、鉴定费,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必要合理费用,即便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该类费用的,需举证证明双方有明确的免责约定,且已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