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服务站注销后,实际经营者和登记举办者还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福州(2025)闽01民终86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发生医疗损害后,如果卫生服务站已经注销,患者家属还能不能要求实际经营管理人和登记备案的举办者承担赔偿责任?登记举办者如果主张“自己不是实际经营者”“身份被冒用”,是否当然可以免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1民终8672号生效判决分析:医疗损害责任首先指向医疗机构,但如果医疗机构在纠纷未处理完毕前被注销,法院会进一步审查谁实际控制、经营、收益,谁作为登记主体负有设立、运营、清算和终止的监督管理义务。
本案中,法院认定案涉卫生服务站对患者诊疗存在过错,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35%,并结合患者自身疾病、医疗风险等因素酌定卫生服务站承担30%赔偿责任。由于该卫生服务站已注销,法院没有简单以“机构不存在”为由驳回患者家属请求,而是进一步追究责任承接主体:
- 实际经营管理、收益人冯某:其自认取得卫生服务站经营管理权,卫生站收入归其个人及经营使用,故案涉医疗行为后果由其承担。
- 登记举办者黄某甲:其自卫生站设立至注销一直是登记备案的唯一举办者,法院认为其对卫生站设立、运营、清算及终止负有法定监督管理义务;其放任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主体脱节,导致治理结构混乱、医疗服务质量监管缺失,并在注销后造成资产不明,患者家属无法通过卫生站财产获偿,故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医疗机构投资人、举办者、挂名负责人、实际经营人都有较强警示意义:医疗机构的“牌照、登记、运营、收益、清算”不能相互脱节。一旦发生医疗损害,登记外观和实际控制均可能成为法院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归责规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需要证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该条说明,法人终止前的清算不是形式手续。若清算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债权人无法获偿,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前应依法清算。医疗损害纠纷已经发生、债务可能存在的情况下,如果仍以“无纠纷、无债务”方式注销,相关责任主体面临被追责风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患者毛某乙到福州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冯某持有口腔专业执业医师资质,但在不具备开具全科专业处方资格的情况下,在卫生站内接诊并开具临床处方。患者输液后出现异常,经抢救无效死亡。司法鉴定意见认为,卫生服务站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系次要作用,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25%-35%。
争议焦点:卫生服务站已经注销后,医疗损害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冯某能否以“紧急救助”抗辩免责?黄某甲能否以“并非实际经营者、身份被冒用”为由免除登记举办者责任?
法院观点: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分析明确、依据充分,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参照鉴定意见并结合案情,酌定卫生服务站对患者死亡后果承担30%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责任主体,法院认为,冯某系案涉医疗行为发生时卫生服务站的实际经营管理、收益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行为后果应由冯某承担。黄某甲自卫生服务站设立至注销系登记备案的唯一举办者,始终未办理变更手续,对卫生站设立、运营、清算及终止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其放任实际经营者与登记主体脱节,造成治理结构混乱、医疗服务质量监管缺失,且对清算终止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导致注销后资产不明,患者家属无法通过卫生站财产获偿,故同样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驳回李某甲、冯某、黄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冯某、黄某甲应赔偿李某甲损失424953.15元。李某甲要求黄某乙承担赔偿责任及主张律师代理费等,法院未予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1民终8672号
-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医疗损害纠纷中,患者家属不要只盯着“医疗机构名称”,还要同步调查医疗机构的登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收益人、清算组成员及注销资料。尤其在基层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民办非企业医疗机构中,常见“登记主体一套、实际经营一套、收益归属一套”的情况,责任主体认定往往决定案件能否真正执行到位。
对患者及家属而言,发生疑似医疗损害后,应尽快固定以下证据:病历资料、处方笺、输液记录、收费记录、监控或报警记录、急救记录、死亡原因材料、医疗机构登记信息、注销清算材料、实际经营或收益线索等。若医疗机构准备注销,应及时通过诉讼、保全、申请调取登记档案等方式防止责任主体“注销脱壳”。
对医疗机构举办者、挂名负责人和实际经营者而言,征和律所特别提示:不要轻易出借身份、资质或登记名义,也不要放任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设立、经营医疗机构。即便没有亲自接诊,只要登记外观、监督义务、清算义务与损害后果存在关联,仍可能被法院认定承担赔偿责任。若确需退出或变更,应依法完成变更登记、资产交接、债务清理和书面留痕,避免多年后因历史登记问题被追责。
此外,本案还提示,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尸体冷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律师费等项目并非当然全部支持。法院会结合证据、必要性、法律规定和责任比例分别审查。医疗损害案件的诉讼策略,不仅是证明“医院有错”,还包括证明“损失能赔、谁来赔、赔多少、能否执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