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时未告知是代老板拿货事后甩锅要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厦门(2025)闽02民终72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向供应商采购货物时未披露自己是代他人采购,事后以实际采购方是第三人为由拒绝支付货款,法院会支持该抗辩主张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2民终7272号生效判决解答:此种情形下供应商在得知实际委托人身份后,有权选择向受托人(即对接采购的经办人)或者委托人(实际采购方)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只要供应商明确选择向经办人主张货款,经办人就不能以自己是代买为由拒绝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是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2016年杜某甲向叶某采购AB胶、结构胶等装修材料,叶某按要求将货物送至厦门融信·幸福海岸SOHO5#楼工地,供货总金额共计86795元,叶某自认已收到货款41795元,尚欠45000元未结清。2017年至2021年期间叶某多次通过微信、短信向杜某甲催要货款,杜某甲多次承诺付款,未提出自己不是采购方的异议,直到2022年才告知叶某案涉工程实际承包人是杨某,要求叶某向杨某主张货款。
叶某起诉杜某甲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杜某甲承担付款责任,杜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自己仅是杨某的雇员,代杨某采购货物,不应承担付款责任。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杜某甲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交易之初就向叶某披露了实际采购方是杨某,叶某有权选择向杜某甲主张权利,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2民终7272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供应商对接采购人员时,建议优先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明确合同相对方主体信息,如未签订书面合同,也应当要求采购人员出具所属单位/雇主的授权文件,避免后续出现推诿扯皮的情况;
- 若受托代他人采购货物,应当在交易之初就明确向供应商披露委托人身份,保留书面披露证据,同时尽量让委托人直接与供应商对接结算,避免最终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 交易过程中注意留存送货凭证、催款沟通记录、货款支付记录等证据,一旦出现欠款推诿情形,及时起诉维权,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