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直接借条和当面沟通,转账给亲属能算借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厦门(2025)闽02民终78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亲属之间代为沟通、代为转账,没有借条,法院如何判断是不是借款?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认为“我把钱转给对方了,对方就必须还”。但在诉讼中,法院通常不会只看转账记录,还会进一步审查:双方有没有借贷合意、款项来源是什么、转账前后聊天记录如何表述、收款人是否承认借款、催款时对方是否反驳。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2025)闽02民终7814号民间借贷纠纷,就集中体现了这一裁判规则:同一案件中,余某甲先后向林某甲转出30万元和20万元,法院对两笔款项作出了不同认定——30万元不支持,20万元支持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2民终7814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关键不只是“钱有没有转过去”,而是要证明“这笔钱是以借款意思交付的”。如果转账是通过第三人沟通完成,出借人与收款人之间没有直接确认借款性质,且第三人、收款人均主张该款是偿还其他债务,出借人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借款,败诉风险较高。
本案中,2023年12月的30万元,法院没有支持余某甲的返还请求,核心原因在于:余某甲承认该笔款项是根据林某乙指示转账,未与林某甲直接核实款项性质;林某甲也没有直接就30万元作出借款意思表示。法院据此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余某甲与林某甲之间存在30万元借贷合意。
但2024年9月的20万元,法院支持余某甲要求林某甲返还。原因在于,虽然林某甲也未直接与余某甲面对面确认借款,但林某甲通过林某乙、余某乙向余某甲提出用款需求,后续余某乙催款时,林某甲表达了筹款、还款意愿,并未否认借款事实。庭审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双方就20万元形成借贷合意。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最大的实务启示是:民间借贷诉讼不是“有流水就必赢”,而是“转账凭证+借款合意证据”共同构成胜诉基础。尤其在亲属、夫妻、兄弟、朋友之间资金往来频繁的场景下,如果没有借条、备注、聊天确认或还款承诺,法院很可能将款项认定为其他法律关系,甚至提示当事人另案主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该条说明,自然人之间借款属于实践合同,不仅需要有借款合意,还需要实际交付款项。反过来讲,仅有交付款项但不能证明借款合意,也未必能认定借款合同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这一规定明确,民间借贷案件中,出借人不仅要证明“钱出去了”,还要证明“这是借款”。借条、欠条当然重要;没有借条时,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款记录、还款承诺、转账备注等证据就更关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本案20万元虽然被认定存在借贷合意,但因款项来源涉及信用卡、贷款资金,法院认定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借款合同无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即使借款合同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被认定无效,收款人实际取得并使用款项的,通常仍负有返还本金的责任;损失如何承担,则要结合过错、资金占用、诉讼请求等因素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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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林某甲与林某乙系兄弟关系,余某甲与林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后协议离婚。案件中存在两笔主要争议款项:
- 第一笔:2023年12月1日、12月3日,余某甲向林某甲合计转账30万元。余某甲主张这是林某甲向其借款;林某甲则抗辩该款系林某乙偿还其此前债务。
- 第二笔:2024年9月28日,余某甲通过信用卡刷卡方式向林某甲提供20万元,扣除手续费后林某甲实际取得198600元。余某甲主张该款系借款,林某甲主张系余某甲代林某乙还款。
二、争议焦点
本案最核心的争议在于:没有借条、没有完整直接沟通的情况下,余某甲转给林某甲的款项,能否认定为民间借贷?
围绕这一问题,法院分别审查了两笔款项的形成过程、各方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催款表现及还款承诺。
三、法院观点
厦门中院认为,对于2023年12月的30万元,不论林某乙及其父母是以“出借”还是“还款”为由要求余某甲转款,均属于林某乙及其父母的单方陈述。余某甲与林某甲之间未就30万元直接沟通,林某甲也未直接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
对于2024年9月的20万元,虽然林某甲与余某甲也没有直接充分沟通,但林某甲通过林某乙、余某乙向余某甲提出借款,后续余某乙催款时,林某甲表达了还款意愿,并未否认借款事实。结合庭审陈述、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足以认定林某甲与余某甲就20万元达成借贷合意。
同时,因该20万元来源涉及信用卡资金,法院认定双方借款合同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无效,但林某甲仍应返还相应款项并承担利息损失。
四、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林某甲向余某甲偿还20万元及利息损失,驳回余某甲关于另外30万元的诉讼请求。余某甲、林某甲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上诉请求均缺乏事实依据,最终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2民终781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亲友之间借钱,最容易败在“碍于情面不写清楚”。一旦进入诉讼,法院审查的是证据链,而不是当事人的心理预期。遇到类似情况,建议重点注意以下几点:
- 第一,转账前明确借款身份。最好让收款人本人通过微信、短信、录音等方式确认“向谁借、借多少、何时还”。通过第三人传话风险较高。
- 第二,转账备注要写清。例如“借款”“周转借款”“林某甲借款本金”等,避免备注空白或写成“往来款”“帮忙”“还款”。
- 第三,尽量避免用贷款、信用卡套现出借。即使法院认定对方应返还本金,借款合同也可能因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而无效,利息、损失承担存在不确定性。
- 第四,催款时让对方明确回应。如果对方回复“我会还”“下个月还给你”“分几次还”,往往比单纯转账流水更能证明借贷合意。
- 第五,夫妻或亲属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时,要分账管理。本案30万元之所以未被支持,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牵涉林某乙与林某甲之间长期债务往来,导致款项性质难以直接认定为余某甲对林某甲的借款。
征和律所建议,已经发生无借条转账纠纷的当事人,不要只整理银行流水,还应同步固定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共同在场人的证言、收款后使用情况、催款过程等证据。若存在“借款”“代偿”“夫妻共同债务”“无效转贷”等多重法律关系,应在起诉前先进行诉讼路径评估,避免因法律关系选择错误导致部分诉求被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