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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仅有扫描件无原件且签署人无明确授权是否有效?征和律所结合厦门(2025)闽02民终78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服务合同仅持有扫描件无纸质原件,合同签署人未出具委托方的明确授权文书,该合同是否对委托方产生法律约束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2民终7873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效力的认定并不以是否持有纸质原件为唯一判断标准,核心需从两方面审查:

  • 首先看签署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签署人是委托方指派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全程以委托方名义对接合同订立、履行全流程,相对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其享有代理权的,即便无书面授权文书,其代理行为也有效,法律后果由委托方承担;
  • 其次看合同履行情况:如果双方通过可溯源的沟通渠道(如企业微信、官方邮箱)交换了加盖公章的合同扫描件,且后续双方已实际履行主要合同义务(比如委托方支付预付款、服务方交付工作成果),即便无纸质原件,也可认定合同成立生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若有其他关联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佐证的,可作为定案依据。

真实案例

厦门某甲有限公司是某文旅活动的承办方,聘请余某担任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余某以某甲公司名义与厦门某乙有限公司磋商拍摄服务事宜,双方微信沟通后交换了加盖双方公章的《拍摄制作合同》扫描件,约定拍摄费合计64000元。后活动因故从原定7天缩短为1天,某乙公司按约完成了现场拍摄、图片直播、视频剪辑等全部服务并交付成果,某甲公司仅支付13000元预付款,剩余51000元拒不支付。某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某甲公司抗辩主张:案涉合同仅为扫描件无原件,余某无公司明确授权、印章可能系私盖,且服务期大幅缩短不应按原合同价款结算。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余某作为某甲公司指派的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全程以某甲公司名义对接合同事宜,某乙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双方交换的合同扫描件有后续沟通记录、付款凭证、交付记录等佐证,合同合法有效;某乙公司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付款条件已成就。最终判决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支付剩余摄制费51000元及逾期利息、保全费530元,驳回某甲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2民终7873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签订合同尽量留存纸质原件,如确需线上交换扫描件,建议通过企业邮箱、实名认证的工作微信等官方渠道传输,避免用私人账号沟通,同时要完整留存沟通记录、付款凭证、交付凭证、验收记录等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避免仅持扫描件举证时不被采信的风险;
  2. 企业指派项目对接人员时,应明确告知相对方对接人员的授权范围,如发现对接人员存在越权行为,应第一时间向相对方发函告知,避免因构成表见代理给企业带来意外债务;
  3.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核心条款(服务期限、价款、服务内容等)发生变更,一定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确认,避免后续就价款结算、违约责任等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