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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备注“借款”就能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三明(2025)闽04民终7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凭借备注为“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款项为走账用途的,能否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4民终703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仅靠转账凭证上单方备注的“借款”用途,不足以直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因为转账备注是付款方自行填写的,并未经过收款方确认,只能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无法直接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

本案中,福建某有限公司仅提供了备注为“借款”的转账记录,但唐某等人已提交完整的银行流水证明案涉150万元在到账后短时间内经过多手流转最终回到福建某有限公司账户,结合唐某当时刚步入社会、无大额借款需求、福建某有限公司长达9年未催讨等事实,足以推翻其关于借贷关系的主张。在被告已完成“款项系走账”的举证后,原告仍需就借款合意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福建某有限公司未能提供借条、借款沟通记录、催讨记录等任何证据,因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5年6月,福建某有限公司分三笔向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共计150万元,每笔转账的用途均备注为“借款”。上述款项到账后,均在几十分钟内被转出至林某甲、林某乙等人账户,后续经过罗某甲、许某、罗某乙及某店的多手流转,最终全部回到福建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2022年6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福建某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在清收债权过程中发现该三笔转账,遂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唐某,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逾期利息,后又追加林某甲、林某乙等五人为共同被告,主张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福建某有限公司仅依据备注为“借款”的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在被告抗辩案涉款项为走账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观点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福建某有限公司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唐某等人已提供完整的银行流水明细,证明案涉150万元款项到账后短时间内经过多轮流转最终回到福建某有限公司账户,足以证明案涉款项实为走账用途。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福建某有限公司仍应就双方存在借款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供借据、借款沟通记录、催讨记录等任何证据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福建某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福建某有限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4民终70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资金务必留存书面债权凭证。无论是亲友之间借款还是企业间拆借,一定要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借条或者欠条,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不能仅靠转账记录就完成出借——转账备注是单方行为,一旦对方抗辩是其他款项用途,出借人很可能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2. 不要轻易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走账。实践中很多人碍于情面出借银行卡帮朋友走账,一旦对方后续不认账,或者走账的资金涉及违法犯罪(如洗钱、诈骗、避税等),出借账户的人轻则需要承担民事连带责任,重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确需帮忙走账,一定要留存好双方关于走账用途的沟通记录(微信、短信、录音等),避免事后被诬告为借款。
  3. 破产管理人清收债权需核实基础法律关系。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在清收账面应收款时,不能仅以转账记录作为唯一依据,应当充分核实款项的基础法律关系,向相关人员了解款项背景,避免盲目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和破产财产。
  4.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虽未认定借贷关系,但多名自然人出借银行账户协助企业走账的行为本身违反了金融监管相关规定,如果涉及虚构交易、逃废债务等情形,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承担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