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业主同意的租金减免对未表态业主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宁德(2025)闽09民终4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人共同出租各自所有的独立物业时,经多数业主同意的租金减免约定,对未明确表态同意的个别业主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9民终497号生效判决解答:若多名业主仅为联合出租物业,各自对自有物业享有独立所有权的,每个业主均有权自主处分自身的租金收益权益。租金减免属于减轻承租人付款义务、直接影响业主核心收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取得业主本人的明确同意(包括书面、口头明确认可,或出具授权委托他人代为决定)。
多数业主达成的减免合意,不能直接推定对未表态的少数业主产生效力,除非承租人能举证证明该业主明确知晓减免事宜,且以实际行为(如长期按减免标准收取租金且未提异议)表示接受,或是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默示同意情形。仅以“多数同意”“未明确反对”为由主张减免约定对全体业主有效,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真实案例
2013年12月,彭某等18位各自拥有独立物业产权的业主,共同将名下位于霞浦县的整栋物业出租给何某、王某、郑某三人,约定租赁期限12年,租金前三年保持不变,第四年起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上浮8%。后何某等三人合伙成立的霞浦县某店管理服务部(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某店”)实际承受了该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直接向业主支付租金,租金由原审第三人刘某甲统一收取后按各业主的物业面积比例分发。
租赁期间,因高速路口修路、新冠疫情等因素影响,某店经营受到较大冲击,遂与多数业主协商减免部分租金,双方达成了口头减免约定,但彭某从未参与协商,也未明确表示同意该减免方案。2025年,彭某发现自己多年来未足额收到租金,此前误以为是刘某甲截留租金,核实后才得知系某店直接扣减了租金,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店支付欠付租金8274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多数业主的同意不能代表彭某的真实意思,但考虑到疫情、修路确实对某店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减免1年租金(共计21700元),最终判决某店向彭某支付租金61048.9元,驳回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某店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其并非租赁合同相对方、租金减免已经多数业主同意应对全体业主有效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1. 一审中彭某已主动申请变更诉讼主体,将某店列为被告、刘某甲列为第三人,且电子送达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一审不存在程序违法;2. 结合何某三人系某店合伙人、某店直接支付租金、直接与业主协商减免事宜等事实,可认定某店已实际承受案涉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与彭某存在直接租赁合同关系;3. 18位业主的物业相互独立,各业主对自有物业享有完全处分权,租金减免属于对自身权益的重大处分,某店未举证证明彭某同意减免,故与其他业主达成的减免约定对彭某无约束力。因彭某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仅审查某店的上诉请求,某店的全部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9民终497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承租方而言:若向多名业主共同承租物业,协商租金减免、租期调整、用途变更等重大合同事项时,务必逐一取得所有业主的明确同意,最好留存书面签字确认的材料;若有业主委托他人代签,必须要求提供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避免因无权代理导致约定无效,后续被追偿差额租金。不能仅凭“多数业主同意”就直接对全体业主扣减租金,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 对共同出租的业主而言:若委托其他业主或第三方代为协商租赁相关事宜,一定要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写明授权范围(如是否有权决定租金减免、调整租期等),避免自身权益被“代表”处分;如果发现实际收到的租金与合同约定不符,要及时向承租方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沟通证据,避免因长期沉默被法院认定为默示同意变更。
- 关于不可抗力/情势变更下的租金减免:如果承租方确实因疫情、政策调整、市政施工等因素导致经营困难,而业主不同意减免租金的,承租方可以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以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为由请求法院酌情调整租金,但不能直接单方扣付租金,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 诉讼权利提醒:民事诉讼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若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一定要在法定上诉期内(民事判决上诉期为15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否则即使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可调整的空间,也不会主动改判。本案中彭某虽对一审酌情减免1年租金的结果有异议,但未提起上诉,最终无法获得更高金额的支持,需特别注意上诉期限的重要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