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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要求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转院被拒算侵权吗?征和律所结合宁德(2025)闽09民终53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明确表达就医意愿后,监护人强行要求医院办理转院被拒,是否属于监护权被侵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9民终537号生效判决分析:监护权的核心是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而非赋予监护人绝对的控制权。对于成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其能够清晰表达与自身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意愿,监护人行使权利时必须优先尊重该意愿,不得滥用监护权强行替被监护人作出决定。本案中,医院在被监护人明确拒绝转院、且诊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的情况下,拒绝监护人的转院要求,并未侵害监护人的合法监护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朱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林某因患脑梗死后遗症等疾病,2023年经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指定朱某为林某的监护人。2022年,林某被家属带至福建省宁德市福鼎某医院接受康复治疗,病情逐步好转,日常生活能力评分从55分提升至65分。2024年,朱某前往福鼎某医院要求为林某办理转院回广州的手续,遭到医院拒绝,朱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停止侵害其监护权、配合办理转院手续,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争议焦点

福鼎某医院拒绝朱某为林某办理转院手续的行为,是否侵害朱某的监护权?

法院观点

1. 林某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经长期康复治疗病情好转,能够清晰表达自身就医意愿,该意思表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依法应当予以尊重; 2. 监护权的行使应当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核心原则,监护人不得违背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滥用监护权; 3. 朱某未举证证明福鼎某医院的诊疗行为损害林某的健康权益,也无证据证明医院阻碍其探望、照顾林某,医院拒绝转院的行为不构成对监护权的侵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朱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9民终537号
  • 案由:监护权纠纷
  •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的规则存在明显差异,并非取得监护人身份即可全权决定被监护人的所有事务。对于成年被监护人有能力自主判断的、与其人身健康、日常生活直接相关的事项,法律优先保护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监护人如果强行违背,不仅其诉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严重的还可能被认定为滥用监护权,甚至被撤销监护资格。 第二,医疗机构在接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者时,如遇多名家属就诊疗方案、出院转院等事项存在争议,应当优先核实患者本人的真实意愿,必要时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相关事项,避免卷入家属内部的监护权纠纷,引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 第三,有监护资格的亲属如果对现任监护人的履职行为有异议,应当通过提起监护权变更、撤销之诉的合法途径解决,不得通过抢夺、隐匿被监护人的方式主张权利,该类行为反而可能构成对合法监护人监护权的侵害,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