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回收不知情也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征和律所结合宁德(2025)闽09刑终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二手回收经营者收购物品时,没有被明确告知是赃物就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吗?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闽09刑终92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以为,只有明确知道物品是偷来的、骗来的赃物还收购,才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觉得“只要对方不说,我就不算明知”,这其实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解。
我国刑法中的“明知”,既包括明确知道是犯罪所得,也包括应当知道可能是犯罪所得。也就是说,只要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作为一个有正常认知能力的人,尤其是有相关行业经验的经营者,能够判断出物品来路不正,还抱着“有钱赚就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侥幸心理收购,就会被认定为“明知”。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多方面细节综合判断,比如:交易价格是不是明显低于市场价、有没有正规的来源凭证、交易方式是不是隐蔽、交易的物品是不是全新未使用或刚拆下来的状态、交易频率是不是异常、有没有故意销毁交易记录等等。
像本案中的阮某,本身就是做工业电子设备回收的专业经营者,对方明确说设备是从公司里拿出来的,他既不要求对方提供公司的报废证明、出厂放行条,也不核实对方的身份和处置权限,交易的很多设备还是完整组装的状态,价格也低于市场价,甚至事后还故意删掉了和对方的聊天记录——这些细节加起来,足够让法院认定他主观上“明知”这些设备可能是赃物,仍然予以收购,最终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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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第十一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修正)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6月至7月期间,上诉人阮某在宁德市蕉城区经营一家工业自动化设备回收店,多次向蔡某(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收购西门子、台达、欧姆龙等品牌的PLC模块、工业相机、感应器等电子设备。经查,阮某已完成收购交易13次,收购的物品市场价值共计37327.4元;另有2次已经报价但因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未完成交易,未交易物品市场价值共计90806元。
2024年8月19日,阮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4000元,一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阮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多次收购,情节严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阮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证据不足,量刑过重,应当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 阮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收购的电子设备是犯罪所得?
- 原判量刑是否过重,能否对阮某适用缓刑?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关于“明知”的认定,根据蔡某的证言和阮某的供述,阮某作为专业的电子设备回收经营者,在明知蔡某是从公司拿出设备的情况下,从未要求蔡某提供正规的报废手续、出厂放行单据,也未核实蔡某的身份和处置权限;交易的设备多为完整组装状态,交易频率高,且阮某事后故意删除了交易相关的聊天记录,结合这些事实,足以认定阮某主观上明知涉案设备可能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
第二,关于量刑和缓刑,阮某收购赃物多达十余次,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阮某的自首情节、认罪认罚、部分犯罪未遂、全部退赃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量刑并无不当。由于阮某犯罪次数多、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因此不采纳缓刑的上诉请求。
裁判结果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闽09刑终92号
-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审理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二手回收行业的经营者来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非常容易踩中的“法律红线”,很多经营者抱着“我不问就不算知道”的侥幸心理,最终锒铛入狱。为了防范此类风险,征和律师事务所给出以下建议:
- 严格核实物品来源:收购二手物品尤其是高价值的工业设备、电子元器件、金属材料等,必须要求出售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物品的购买凭证、单位出具的报废证明或出厂放行单据等材料,确认物品来源合法,对来源不明的物品坚决不予收购。
- 规范交易流程:交易价格要符合市场正常行情,不得明显低于市场价收购;交易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可追溯的方式进行,避免大额现金交易;完整留存交易聊天记录、物品照片、交易凭证等资料,不得故意删除交易相关记录。
- 提高警惕及时止损:如果发现出售人提供的物品可能是赃物(比如无法提供合法证明、价格异常低、交易方式隐蔽等),要立即停止交易,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调查,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另外,针对本案中涉及的缓刑适用问题,征和律所也提醒:认罪认罚只是从轻处罚的情节之一,并不是“免罪金牌”,更不是一定能判缓刑。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即使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也可能不适用缓刑。如果涉嫌此类犯罪,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全面了解案情,制定最优的辩护方案,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