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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提示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南昌(2025)赣01民终25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以保险单约定的除外责任、伤残比例赔付、医药费免赔等条款为由拒赔,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1民终2519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核心标准是保险人是否就该类条款履行了法定的提示义务。对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除外责任、比例赔付、免赔额等),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单、保险单等凭证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未作提示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无权据此拒赔。

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等除外责任、伤残赔偿金按比例赔付、医药费每次免赔200元等条款,均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但相关内容仅以普通字体印刷在保单正文中,未通过加粗、标红、特殊符号等方式进行显著标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因此法院依法认定上述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4日,罗某骑共享电动自行车行驶至南昌市创新一路与艾溪湖一路交叉口时,与杨某骑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杨某住院治疗6天,经江西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十级伤残。经查,罗某骑行的共享电动自行车由运营平台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障内容为第三者死亡伤残保额100000元、第三者医疗费用保额5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单特约条款,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均属于除外责任,伤残赔偿金需按伤残等级比例赔付,医药费每次免赔200元,仅同意赔偿医药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元。杨某及罗某一方均不认可该主张,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涉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除外责任、比例赔付、免赔额等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如何认定。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的除外责任、伤残比例赔付、医药费免赔等条款均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但相关内容未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被保险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提示,仅与正文采用相同字体,未起到提示注意的作用,因此上述免赔条款无效。

一审法院依法核算杨某的各项损失后,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杨某83500.97元,罗某及其监护人赔偿11109.24元。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1民终2519号
  •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非机动车保险投保人(如共享出行平台):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商业保险时,应当要求保险人对所有免责条款(包括除外责任、免赔额、比例赔付等)以加粗、标红、下划线等显著方式进行提示,并索要书面的明确说明文件,避免后续理赔时因条款效力问题产生纠纷。
  2.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遇到保险公司以各类免责条款为由拒赔时,不要直接认可拒赔结论,可先核查保险凭证中免责条款是否有显著提示标识。若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义务,可依法主张免责条款无效,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
  3.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骑行共享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第一时间联系平台确认车辆投保情况,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可主动要求保险先行赔付,减少自身赔偿压力。若驾驶人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需对未成年人侵权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