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主张离婚协议财产分割约定恶意逃债无效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景德镇(2025)赣02民终5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发现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离婚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配给配偶、自身承担全部债务,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2民终552号生效判决分析:债权人以债务人离婚时财产分割约定恶意逃债为由主张条款无效,实践中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核心原因有两点:
第一,恶意串通的举证门槛极高。根据民法典规定,主张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需要证明行为人与相对人主观上存在共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串通行为。实践中,债权人往往只能举证“离婚时间在债务到期前后”“财产分配看似不公”等间接事实,但这些都不足以直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合意,法院很难仅凭此认定无效。
第二,该情形有专门的救济路径即债权人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在离婚时无偿放弃自己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起诉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相较于确认无效之诉,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举证难度更低,只需证明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该行为影响债权实现即可,无需证明对方主观上有串通的故意。
本案中罗某坚持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起诉,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俞某与金某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最终败诉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4年1月,俞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罗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3个月,月息3分,并出具借条。2014年3月,俞某与配偶金某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位于浮梁县的一套私有房产归金某所有,除此以外的其他一切债权债务均归俞某承担。
借款到期后,俞某陆续向罗某偿还了部分款项,但始终未清偿全部本息。2023年8月,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俞某偿还借款本息,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俞某名下已无房产,才得知俞某早已通过离婚协议将房产转移至金某名下。罗某认为俞某与金某系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一审败诉后向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案涉《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归金某所有、债务由俞某承担的约定,是否因恶意串通损害罗某的合法权益而无效?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
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罗某主张俞某与金某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罗某既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借款用于俞某与金某的夫妻共同生活,也未能举证证明金某明知案涉债务、为躲避债务而与俞某串通离婚,仅凭离婚时间在债务到期前这一事实,不足以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主观故意。
其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前提是他人合法权益实际受损。本案中,《离婚协议书》不仅约定房产归金某所有,同时也约定对外债权归俞某所有,财产分配不存在明显不公平;且俞某有稳定的工作收入,离婚后也陆续向罗某偿还了十几万元借款,难以认定该财产分割约定实际损害了罗某的合法权益。
裁判结果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赣02民终552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罗某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财产分割约定无效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2民终552号
-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遇到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情况,债权人要选对维权路径,避免走弯路浪费时间和成本,具体可参考以下建议:
- 优先核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债务是债务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或者有配偶签字、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双方离婚约定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夫妻双方要求共同偿还,这是最直接有效的救济路径。建议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尽量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降低后续维权的举证难度。
- 非夫妻共同债务的,优先走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如果债务是债务人的个人债务,债务人在离婚时无偿放弃自己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导致自身没有偿债能力的,债权人要及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起诉撤销债务人的无偿转让行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撤销权有法定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撤销权消灭,务必及时维权避免权利过期。
- 不要轻易选择确认合同无效的路径:实践中,法院对“恶意串通”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债权人很难提供充分的直接证据证明债务人与配偶有共同逃债的合意,绝大多数此类诉讼都会因证据不足败诉。除非有明确的证据(比如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明确提到为了躲债才离婚转移财产),否则不建议优先选择确认无效之诉。
- 执行阶段发现转移财产的,可通过执行程序救济:如果是在强制执行阶段发现债务人通过离婚转移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或者提供财产线索由法院执行债务人在离婚时应得的财产份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