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妨害已经消除还能起诉要求拆围墙恢复道路吗?征和律所结合天水(2025)甘05民终57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相邻通行纠纷中,原有的妨害通行情形已经消除后,权利人仍起诉要求对方拆除建筑物恢复通行,法院会支持吗?主张对方侵占宅基地、损毁财物要求赔偿但无法举证的,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5民终57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物权人主张排除妨害的前提是存在正在持续的妨害行为,若原有的妨害通行的情形已经完全消除——例如侵权方自行拆除了妨害通行的围墙、基层政府已协调修通了符合正常通行需求的道路,权利人再起诉要求拆除原有建筑物恢复通行的,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会予以支持。其次,当事人主张对方侵占自身宅基地、损毁个人财物要求赔偿的,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自身享有对应土地的合法权属、对方存在侵权行为以及实际损失的具体金额,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相关诉讼请求会被法院全部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丁某甲与丁某乙系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同村村民,双方因宅基地权属、相邻通行问题多次发生矛盾并先后多次诉至法院。2024年,丁某甲再次起诉,主张丁某乙在其住所门前修建围墙堵塞主路、侵占其宅基地范围修建建筑物、损毁其修建的道路、墙体及水井,要求法院判令丁某乙拆除门前建筑物恢复通行、拆除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损失共计53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丁某乙于2025年3月自行拆除了妨害通行的部分围墙,当地镇政府也协调在丁某甲门前的官渠上修建了硬化拱桥道路,路面已完成水泥硬化,可供行人、非机动车及小型机动车正常通行,原有的妨害通行情形已完全消除。此外丁某甲未能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财产损失凭证等有效证据证明其宅基地被侵占、财物被损毁的主张。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丁某甲的全部诉讼请求,丁某甲不服,上诉至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丁某乙已自行消除了妨害通行的情形,现有道路已满足正常通行需求,丁某甲要求拆除建筑物恢复通行的请求无事实依据;同时丁某甲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宅基地被侵占、财物被损毁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5民终574号
-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主张相邻通行权排除妨害的,应当第一时间固定妨害行为正在持续的证据,比如现场照片、视频、向村委会或镇政府反映问题的记录等;若起诉前对方已经自行消除妨害,或者相关部门已经协调解决了通行问题的,再提起要求拆除原有设施的诉讼不仅难以得到法院支持,还会产生诉讼费、交通费等不必要的成本。
- 涉及宅基地权属争议、财产损失赔偿的案件,核心是证据:需要提前准备好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审批文件等证明自身享有土地权利的凭证,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明侵权事实的证据,以及损失金额的计算依据(比如购买建材的票据、施工付款记录、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等),仅凭口头陈述、与利害关系人的聊天记录等不足以证明自身主张,大概率会面临败诉风险。
- 相邻关系纠纷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人身属性,建议优先通过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镇政府等基层组织调解解决,既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也有利于邻里关系的修复;若调解不成再通过诉讼途径维权,注意在起诉前就固定好全部证据,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