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腾房拆装修造成损失,公安的价格认定能当民事赔偿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5)赣07民再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租人在腾房过程中损毁租赁房屋内的装修,公安机关委托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的赔偿依据?因装修损毁导致的房屋空置损失能否向侵权方主张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7民再13号生效判决解答:
- 公安机关委托价格认定机构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虽通常用于刑事案件办理,但只要其出具程序合法、认定标准符合市场规则、双方当事人对结论本身无异议的,可作为民事案件中认定财产损失的参考依据,并非完全排除在民事诉讼证据之外。
- 承租人腾房时违反合同约定损毁租赁房屋固定装修的,构成财产侵权,出租人不仅可以主张直接的装修财产损失,还可以主张因装修损毁需要重新装修导致的房屋空置产生的合理间接损失。
- 财产侵权案件中,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损失扩大存在过错的,法院会结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责任比例,相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八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苏某承租宁都县供销合作社的供销大厦部分经营场所后,于2022年2月28日转租给卢某使用,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合同解除后卢某仅可拆除活动设施,增加的固定设施一律不得拆除。2022年12月30日,双方因租金纠纷经法院调解解除租赁合同,约定卢某应于2023年1月7日前腾空房屋并交还苏某。
卢某在腾房过程中拆除自行安装的空调时,损毁了案涉房屋的吊顶、天花等固定装修,苏某多次报警处理。后苏某丈夫因部分吊顶已被损毁,要求卢某将全部吊顶龙骨拆除清理干净,导致装修损失进一步扩大。苏某就财物损毁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宁都县公安局委托宁都县价格监测认定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认定案涉装修损失为81923元,后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苏某遂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卢某赔偿装修损失81923元及按460元/天计算的房屋空置损失。
本案历经三个审理阶段: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苏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酌定卢某赔偿苏某经济损失15000元;苏某不服申请再审,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法院核心观点
- 侵权责任与过错认定:卢某拆除未形成附合的空调时损毁固定装修,且违反合同约定拆除不得拆除的固定设施,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苏某在部分装修损毁后要求卢某拆除全部吊顶龙骨,对损失扩大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 价格认定结论的效力:公安机关委托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程序合法、认定方法符合市场规则,且双方当事人对结论本身均未提出异议,虽载明用于刑事案件办理,但可作为民事赔偿的参考依据。
- 空置损失的合理性:卢某损毁装修导致房屋需要重新装修才能正常使用,客观造成的空置损失属于合理损失范畴,卢某应予赔偿。
最终裁判结果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卢某向苏某赔偿房屋装修损失40961.5元(按总损失81923元的50%责任比例计算)、房屋空置损失13800元(按1个月租金标准计算),合计赔偿54761.5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7民再13号
-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物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租赁合同签署时务必明确装饰装修的权属、拆除规则、毁损赔偿标准,避免腾房时就装修权属产生争议。若承租人自行装修的,要明确约定合同解除或到期后固定装修是否可以拆除、拆除后的毁损修复责任由谁承担,从源头上减少纠纷。
- 发生财产损毁后,若公安机关介入并委托出具价格认定结论的,即使公安机关最终不予刑事立案,该价格认定结论只要程序合法、对方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可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损失认定的重要参考,无需另行申请司法鉴定,大幅降低维权时间与经济成本。
- 发现对方损毁财产后,要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拍照、录像、公证),并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不得故意扩大损失,否则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法院不会支持。本案中苏某在部分吊顶损毁后,要求卢某拆除全部吊顶,导致损失翻倍,最终自行承担50%的责任,是非常典型的维权误区。
- 因对方侵权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的,除了直接财产损失,还可以主张合理的空置损失、经营损失等间接损失,但要举证证明损失的合理性以及与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避免漫天要价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法院全额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