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实际施工人承接多层转包工程投用5年仍讨不到工程款?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5)赣07民终149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层转包关系中的无资质实际施工人,施工完成的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多年,是否有权向转包人、总包方、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工程款支付条件何时成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7民终1497号生效判决分析:
- 主体权限层面: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可突破合同相对性的主体范围,仅有权向直接签订合同的转包方主张工程款,无权直接要求总包方、发包方承担付款责任。
- 付款条件层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实际施工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的,只要工程经验收合格,或已实际投入使用且发包方、转包方均认可无质量问题的,实际施工人就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即工程款),发包方或转包方以“未完成整改、未完成正式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 金额核算层面: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需严格参照双方合同约定的结算规则核算应付金额,若双方约定了固定比例的管理费、税费扣除,需先扣除对应费用后再计算已付款是否存在欠付,避免因核算错误导致诉请无法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注:当前司法实践中,本条仅适用于一手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多层转包、层层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得依据本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方主张权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于都县利村乡人民政府将案涉农村公路桥梁工程发包给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交由其全资子公司于都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聂某新挂靠江西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6座桥梁的施工任务。2018年11月,聂某新未经发包方同意,将6座桥梁工程全部转包给无建筑施工资质的宁某胜,双方约定聂某新扣除工程款总额23%的管理费、税费后,剩余款项支付给宁某胜,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果为准。
宁某胜完成上坪桥、安某桥、社塆桥3座桥梁的施工后停工,认为聂某新欠付工程款,遂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聂某新、两家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71万余元及利息,要求利村乡政府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以案涉3座桥梁未完成整改、未通过验收为由,驳回宁某胜全部诉讼请求,宁某胜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宁某胜作为多层转包的无资质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向转包人、总包方、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 案涉桥梁已实际投入使用5年多,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已经成就?
法院观点
1. 聂某新与宁某胜签订的转包合同因宁某胜未取得建筑施工资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案涉3座桥梁已于2019-2020年左右投入使用,至二审庭审时已使用5年多,发包方利村乡政府及转包人聂某新均当庭认可案涉桥梁验收合格、不存在整改问题,故宁某胜有权向合同相对方聂某新主张工程款。
2. 宁某胜属于多层转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符合《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适用条件,无权要求总包方、发包方承担付款责任。
3. 二审中各方均认可案涉3座桥梁的财政评审总造价为1326917元,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聂某新扣除23%的管理费、税费后,仅需向宁某胜支付总造价的77%即1021726.09元,而聂某新已实际向宁某胜支付工程款1080000元,不存在欠付情形,故宁某胜的诉请无事实依据。
裁判结果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部分有误,但处理结果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用由宁某胜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7民终1497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给实际施工人的风险提示:承接建设工程前,首先要核实自身是否具备对应施工资质,无资质承接的施工合同会被直接认定为无效;其次要核实上游转包、分包的层级,多层转包的实际施工人无法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仅能向直接签约的上家主张,签约前务必核查上家的付款能力,避免后续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
- 证据留存要点:工程完工后,务必及时要求上游发包方、转包方组织验收,留存验收合格的书面文件;若对方拖延验收,要及时留存工程已实际投入使用的证据(如通车照片、使用视频、发包方使用工程的沟通记录等),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验收合格,不得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
- 结算规则明确义务:签订施工合同时,务必明确工程款结算依据、管理费/税费扣除比例、付款时间等核心条款,主张工程款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自行核算应付金额,避免因核算错误导致败诉,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 给发包方、总包方的提示:工程完工后若已实际投入使用,再以“未完成整改、未正式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的,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建议及时组织验收、办理结算,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