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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项目欠付建筑设备租赁费能以无公章拒付吗?征和律所结合赣州(2025)赣07民终55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挂靠建筑公司资质的实际施工人(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能否作为认定欠付租金、税金承担的有效依据?建筑公司能否以内部挂靠关系、结算未加盖公司公章为由拒付相关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7民终5534号生效判决分析:

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结算单,可直接作为认定欠付租金的有效依据,建筑公司不能以内部挂靠关系、结算未盖公章为由拒付款项,核心判定标准有三点:

  1. 合同签订阶段,出租方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是建筑公司:比如合同加盖了建筑公司项目部印章、项目公示信息显示施工主体是该建筑公司等;
  2. 合同履行阶段,建筑公司知晓租赁事实且未提出异议:比如建筑公司直接支付过部分租金、在设备备案材料上加盖过公章等;
  3. 结算阶段,签字人是建筑公司认可的项目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比如建筑公司自认挂靠人是项目实际负责人、签字人参与过项目其他对外手续等。

只要同时满足以上要件,即便结算单没有加盖建筑公司公章,项目负责人的签字行为也构成表见代理,相应的付款责任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建筑公司与挂靠人之间的内部责任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出租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江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某公司)承建了赣州香江半岛、东方城等商住项目,交由案外人刘某乙挂靠施工,刘某乙为项目实际负责人。2016年至2018年期间,江西某公司项目部与赣州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某丙公司)签订两份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塔吊、施工电梯等设备,同时明确约定税金由承租方承担、塔吊司机工资补贴由承租方负担。

合同履行期间,赣州某丙公司依约提供了全部租赁设备,刘某乙及其女儿刘某丙(项目工作人员)多次与赣州某丙公司进行阶段性结算,最终于2021年12月共同签字确认总欠付金额为468735元(含税)。后续江西某公司通过直接转账、委托第三方付款的方式共计支付15万元,剩余318735元未付。赣州某丙公司诉至法院后,江西某公司以挂靠属于内部关系、结算单未盖公章、租金计算错误、税金和人员补贴不应由其承担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核减28万余元款项。

争议焦点

  1. 刘某乙签字确认的结算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一审认定的欠付租金金额是否有误?
  2. 案涉税金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合同加盖了江西某公司项目部印章,项目对外公示的施工主体是江西某公司,刘某乙是挂靠的实际施工人即项目负责人,赣州某丙公司作为善意相对方有理由相信刘某乙及其工作人员的结算行为是代表江西某公司的职务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江西某公司与刘某乙的内部挂靠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其次,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因市场行情、疫情等因素对租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所有阶段性结算均有刘某乙方人员签字,最终汇总的结算单也经刘某乙签字确认,江西某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结算内容,故欠付金额应以结算单为准。最后,合同明确约定税金由承租方承担,江西某公司要求出租方自行承担税金的主张违反合同约定,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2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西某公司需向赣州某丙公司支付欠付租赁费用318735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7民终5534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建筑设备出租方而言,签订合同时应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建筑公司公章或备案的项目部章,同时留存项目负责人的授权文件、身份信息;履行过程中所有的设备启用、停用、对账结算都要要求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同步留存沟通记录、付款凭证、设备备案材料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即便后续建筑公司以挂靠、无公章为由抗辩,也可通过表见代理规则主张权利,大幅提高胜诉概率。
  2. 对建筑公司而言,不能仅收取挂靠管理费而不做项目管控,应建立规范的对外合同签订、结算审批流程,明确告知挂靠人不得私自对外结算。若确实因挂靠人私自结算导致公司承担额外债务的,可在承担责任后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人追偿。如发现挂靠人与相对方恶意串通虚增债务的,应及时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在诉讼中申请鉴定。
  3. 所有费用约定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列明,包括租金浮动规则、税金承担主体、人员补贴标准等。签字结算前务必仔细核对所有费用明细,一旦签字确认,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很难推翻结算效力。对结算金额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结算文件后及时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留存送达凭证,避免在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