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无效后担保人还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吉安(2025)赣08民终5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因转包给无资质个人被认定无效后,合同中约定的连带担保人是否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变更债务人未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能否免责?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8民终59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担保合同当然无效。本案中《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因将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郑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因此协议中的担保条款作为从合同也随之无效,某公司以担保合同有效为由主张胡某承担连带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其次,即便不考虑主合同效力问题,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原载明的承包方为余某、郑某二人,后某公司与余某、郑某约定将承包方变更为郑某一人,但未举证证明该变更取得了担保人胡某的书面同意,即便胡某参与项目管理、知晓实际施工人是郑某,也不能等同于其书面同意债务人变更,因此胡某无需承担案涉债务的连带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3月,井冈某公司与郑某、胡某签订《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将某交通建设工程内部转包给郑某(协议原列明承包方为余某、郑某二人,后余某签订协议放弃承包权,由郑某一人实际承包),胡某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约定若因项目导致井冈某公司被起诉产生损失,由承包方全额赔偿,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因项目拖欠混凝土货款,井冈某公司被供货商起诉,经法院强制执行共垫付了货款、诉讼费、执行费等合计984512元。井冈某公司遂起诉要求郑某返还垫付款,并要求胡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案涉《项目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实质为井冈某公司将建设工程违法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郑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中的担保条款作为从合同也随之无效。同时,井冈某公司未举证证明承包方由二人变更为郑某一人的事项取得了担保人胡某的书面同意,因此胡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井冈某公司垫付款984512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井冈某公司要求胡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井冈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8民终594号
- 案由:追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首先核查主合同的合法性,若主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担保合同也会随之无效,届时债权人仅能在担保人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时主张过错赔偿责任,且需对担保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维权难度远大于有效担保合同。
- 担保期间内若发生债务人变更、债务转移、债务内容变更等情形,债权人必须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仅证明保证人知晓变更情况不足以要求保证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需留存加盖保证人公章或由保证人签字的书面同意文件,避免保证人依法免除担保责任。
- 建设工程领域的“内部承包”若实质为转包、违法分包,且承包人无相应施工资质的,会被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担保条款除争议解决条款外均会失效,发包方应当合规开展工程发包,避免合同无效带来的维权障碍。
- 当事人在诉讼时应当明确自身的请求权基础:若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应当及时变更诉讼请求,主张担保人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仅以担保合同有效为由主张连带责任,将面临诉请被驳回的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