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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损理赔款能不能抵扣分期购车欠款?征和律所结合宜春(2025)赣09民终12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买卖车辆期间,车辆发生运营事故获得的车损理赔款,能否直接抵扣购车人欠付的购车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9民终1218号生效判决解答:车损理赔款本质是财产保险的损失填补款,能否抵扣购车款需结合实际维修支出的承担主体判断:如果是出卖人垫付了全部维修费用,且车辆修复后已交还购车人继续使用的,车损理赔款是用于弥补出卖人的维修垫付支出,购车人无权主张用该款项抵扣欠付的购车款;只有购车人自行承担了维修费用,或者理赔款超出实际维修支出的部分,才可主张抵扣购车欠款。

本案中,唐某、李某作为车辆实际运营人,本就应承担运营期间的车辆维修成本,江西某公司垫付的131000元维修费已超出126866元的车损理赔款,且车辆修复后已交还唐某、李某正常运营数月,因此唐某主张用车损理赔款重复抵扣购车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1月,唐某、李某合伙以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方式向江西某公司购买运营货车,购车总价52万元,首付7万元,剩余45万元分30个月付清。2022年2月,李某驾驶案涉车辆发生全责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江西某公司垫付131000元维修费将车辆修复后,交还唐某、李某继续运营。后因唐某、李某未按期支付购车款,江西某公司经唐某同意收回车辆并以152000元变卖,同时依据保险权益转让声明获得车损理赔款126866元,起诉要求唐某、李某支付剩余购车款。

争议焦点

唐某上诉主张车损理赔款126866元属于车辆价值贬损的补偿,应当抵扣欠付的购车款。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车辆受损后由江西某公司垫付全部维修费修复,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自行承担了维修费用,且已实际享有车辆修复后的运营利益,因此车损理赔款是用于弥补江西某公司的维修垫付支出,不得重复抵扣购车欠款。

裁判结果

二审驳回唐某上诉,维持原判,判令唐某、李某共同向江西某公司支付剩余欠款14310.1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9民终1218号
  •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同约定优先:分期购车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事故理赔款的用途、抵扣规则,避免事后产生争议;若约定理赔款优先冲抵购车款的,需同时明确维修费用的承担主体。
  2. 留存维修凭证:购车方自行承担车辆维修费用的,一定要妥善留存维修清单、付款凭证、发票等材料,否则主张用理赔款抵扣欠款时将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
  3. 超额理赔可主张抵扣:若车损理赔款明显超出实际维修支出的,超出部分属于车辆的价值补偿,购车方可主动提出异议,申请对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鉴定,主张用超额部分抵扣购车款。
  4. 合伙债务需共同承担:合伙购车的情况下,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合理支出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合伙人不能以该支出是其他合伙人的个人行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该支出与合伙事务无关。

此外本案还涉及仲裁费、合伙事务垫付费用的承担规则:生效裁判已明确由案外人承担的仲裁费,不会额外增加购车方的支付义务;合伙执行人因处理合伙事务产生的差旅等合理费用,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