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岁以上农村老人出车祸能否主张误工费?征和律所结合宜春(2025)赣09民终12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年满70周岁的农村务农老人,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能否主张误工费?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和天数如何确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9民终1254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的主张设置年龄上限,误工费的核心认定标准是受害人是否因受伤实际减少了收入。对于年满70周岁的受害人,司法实践中虽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但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仍具备劳动能力、实际从事生产劳动并获取收入的,法院仍会依法支持误工费主张。本案中,法院结合村委会出具的务农证明、当地农村生产实际,认定70岁的向某丙存在误工损失,误工天数按照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的规则确定为95天,误工费标准参照江西省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与实务惯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2024年2月18日,黄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江西省奉新县会埠镇路段时,与70周岁的农民向某丙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向某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向某丙住院治疗25天,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其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向某丙因另一起交通事故死亡,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向某甲、向某乙作为原告起诉,要求肇事车辆承保的中国某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支公司赔偿含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以向某丙年满70周岁、村委会证明真实性存疑为由,主张不应支持误工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法律未对误工费主张设置年龄限制,70周岁以上仅原则上不支持误工费,结合人口老龄化背景下老年人继续劳动的普遍现状,向某丙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足以证实其仍从事农业生产、具备劳动收入,因案涉事故受伤产生的误工损失应当得到支持;一审法院认定误工天数为95天、按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向某甲、向某乙赔偿扣除垫付款后的各项损失共计30679.6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9民终1254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年满60周岁/70周岁的受害人因交通事故主张误工费的,应提前准备完整证据链:除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劳动情况证明外,还可补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打零工的收款记录/聊天记录、邻居证言等佐证,避免仅以单一证明主张误工费被法院不予采信的风险。
- 误工天数的主张可优先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休息医嘱为依据,如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可主张计算至定残前一日,需注意留存持续误工的相关证据,避免因误工天数产生争议。
- 若受害人在定残后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仅能计算至定残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止的期间,无法按20年的固定期限主张,该类情形下需及时调整索赔诉求,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 交通事故伤者及家属不要仅凭年龄就自行放弃误工费的索赔权利,只要能证明存在实际劳动收入、因受伤产生误工损失,即可依法主张,如对证据整理、索赔标准有疑问,可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建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