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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施工资质签消防工程合同无效还能要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宜春(2025)赣09民终27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包人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承包人是否有权主张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9民终2775号生效判决解答:承包人未取得对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实属于法定无效情形,但合同无效不代表承包人完全丧失工程款主张权。只要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就有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本案中即便江西某有限公司不具备消防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案涉施工合同被二审法院依法认定无效,但因案涉消防工程已经通过住建部门验收合格并实际交付发包人使用,法院最终仍支持了承包人要求支付剩余31万元工程款的诉请。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9年,江西某有限公司与丰城市某有限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江西某有限公司承接丰城市某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消防设施安装工程,合同总价加补充协议补偿款、签证款合计226万元。施工过程中,江西某有限公司与具备资质的无锡市某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合作完成施工,2023年案涉消防工程经丰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人使用。丰城市某有限公司累计支付工程款195万元,尚欠31万元未付。江西某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一审认定合同有效,判决丰城市某有限公司支付31万元工程款,丰城市某有限公司以江西某有限公司无资质合同无效、主体不适格、应扣除20余万元税费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首先纠正了一审关于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明确江西某有限公司未取得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案涉施工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但同时指出,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承包人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折价补偿款。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法院认为:无锡市某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明确表示不参与诉讼主张权利,本案不存在漏列当事人的情形;开具发票系承包人的附随义务,双方未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发包人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或预先扣除税费。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丰城市某有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江西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31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9民终2775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前务必确保自身具备对应等级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无资质承接工程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住建部门的行政处罚;即便工程验收合格能主张工程款,若后续出现质量问题,不仅无权主张剩余工程款,还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确需与有资质的企业合作施工的,应当签订明确的书面合作协议,约定权利义务、款项分配、责任承担等内容,避免后续产生内部纠纷。
  2. 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应当严格审核承包人的资质证明原件,确认其资质范围覆盖拟发包的工程类型,避免因合同无效带来的履约风险;如果希望承包人先开具发票再支付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人先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包人再支付对应工程款”,否则开具发票仅为收款方的附随义务,发包人无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开票纠纷需另行起诉主张。
  3. 消防工程等专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需在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18个月内行使,且仅能就自身施工的部分主张优先受偿权,本案中法院未支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诉请,核心原因是案涉消防工程仅为整体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承包人需提前核实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与范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