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未改变原结论 受害人产生的交通住宿费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宜春(2025)赣09民终69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单方伤残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若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意见一致,受害人因配合重新鉴定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复查门诊费等费用应当由谁承担?该费用是否受车上人员座位险的保额限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09民终692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因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引发的受害人合理支出,若重新鉴定结论未改变原鉴定意见,该费用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程度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类查明事实的必要费用不属于案涉车上人员座位险的保额赔付范围,系保险公司应当自行承担的法定责任,不受3万元/座的座位险保额限制。本案中宜春中院的裁判规则明确了保险公司滥用重新鉴定申请权的成本负担规则,既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保险公司随意申请重新鉴定的行为作出了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6月29日,胡某驾驶小型轿车与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车上乘客张某甲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唐某负次要责任,张某甲无责任。胡某驾驶的车辆在某宜春分公司投保了3万元/座的车上人员座位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
张某甲治疗终结后单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某宜春分公司对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向一审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意见完全一致。张某甲为配合重新鉴定往返宜春、南昌,产生交通费、住宿费、复查门诊费合计2447.6元,要求某宜春分公司承担。某宜春分公司认为该费用属于座位险赔付范围,仅同意在3万元保额内承担,超出的2447.6元不予承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某宜春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张某甲因配合重新鉴定产生的2447.6元费用,该费用是否受3万元座位险保额限制。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重新鉴定系某宜春分公司主动申请引发,且重新鉴定结论未改变原鉴定意见,张某甲为配合鉴定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复查费属于为查明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由保险人某宜春分公司自行承担,不受座位险保额的限制。
裁判结果: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3日作出(2025)赣09民终692号民事判决,驳回某宜春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宜春分公司自行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09民终69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如果遇到保险公司或者侵权方申请重新鉴定,一定要留存好配合鉴定产生的所有交通、住宿、复查、餐饮等费用的正式票据,且费用支出的时间、地点要与鉴定安排完全对应,避免因关联性不足不被法院支持。只要重新鉴定结论未推翻原鉴定意见,该部分合理支出都可以主张由申请方承担,无需自行负担。
2. 对保险公司而言:申请重新鉴定应当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不能仅以“鉴定系单方委托”“对鉴定结果有异议”为由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否则不仅要自行承担重新鉴定费,还要负担受害人配合鉴定产生的全部合理费用,反而增加理赔成本。确有证据证明原鉴定存在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等法定情形的,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更为妥当。
3. 本案还明确了好意同乘的责任适用规则:胡某免费搭载张某甲出行,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好意同乘条款,酌情减轻了胡某30%的赔偿责任。提示广大车主,好意搭载亲友时仍需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仍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仅可酌情减轻责任,并非完全免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