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编职工返岗被要求自行承担全部社保费,交的钱能要回来吗?征和律所结合抚州(2025)赣10民终17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申请返岗时,被用人单位要求自行承担未在岗期间的全部社保费用(含单位应缴纳部分),劳动者缴纳该费用后,主张用人单位构成不当得利要求返还是否会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10民终1700号生效判决分析:
针对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的社保补缴纠纷,法院认定不构成不当得利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第一,用人单位收取费用有合法有效的依据,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地方党委政府出台的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管理文件收费,且劳动者自愿签订返岗审批表视为同意相关规则;第二,收取的费用已实际专款用于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用人单位未获得额外利益。此外,长期未实际履职的劳动者要求与正常在岗人员同等由单位承担社保费用,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及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因此其要求返还费用的诉请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需特别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法院不会直接审查地方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劳动者对文件效力有异议的,需通过其他法定途径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邵某系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某丁医院在编人员,长期未实际到岗履职。2019年12月,南城县委、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出台《关于在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开展清理整治在编不在岗人员专项行动的通知》,明确要求返岗人员补缴社保的单位负担部分和个人负担部分全部由参保个人自行承担。2020年1月,邵某委托亲属签订《返岗审批表》,申请返岗工作并承诺服从单位安排。2021年10月,邵某向医院账户存入171961.8元,备注为个人社保、年金款,医院随后为邵某补缴了2014年10月至2021年12月的全部社保及职业年金费用。后邵某以医院收取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款项并支付利息。
争议焦点
1. 案涉社保补缴费用应由邵某个人承担还是用人单位承担?2. 医院收取邵某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邵某长期未实际到岗履职,若要求其与正常在岗人员享有同等社保待遇,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及公平正义价值观。医院依据地方专项清理文件要求邵某承担全部社保补缴费用,具有明确的政策依据,且邵某自愿签订返岗审批表视为同意相关规则。此外,医院收取的款项已全部用于为邵某补缴社保,未获得额外利益,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关于邵某主张地方文件违法的异议,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审查。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邵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由邵某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10民终1700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风险提示
- 申请返岗前需明确规则:涉及在编不在岗专项清理的,要仔细阅读地方政策及单位要求,尤其是社保补缴、费用承担的核心条款,签订返岗协议前对有异议的内容及时提出,不要盲目签字后再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权利;
- 完善请假审批手续:若因患病、工伤等法定情形无法到岗,必须及时向单位提交正规的病休申请、诊断证明等材料,履行完整的审批流程,留存好沟通记录、审批凭证,避免被认定为“在编不在岗”;
- 文件异议需走法定途径:对用人单位依据的地方政策合法性有异议的,不能仅在民事诉讼中主张,需通过向制定机关的上级单位申请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民事诉讼中一般不会直接审查党委政府文件的效力。
给用人单位的合规提示
- 收费规则需公开透明: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时,要严格依据合法有效的政策文件,将费用承担标准、补缴流程等明确告知劳动者,收取的社保费用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缴纳到社保账户,避免出现截留、挪用的情形;
- 完善人事管理流程:对于员工的请假、返岗、离职等所有人事变动,都要留存完整的书面材料,完善审批签字流程,避免后续就在岗状态、权利义务产生争议。
类案区别提示
本案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涉及地方专项清理政策的特殊情形,若为普通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单位应缴社保部分的,该约定无效,劳动者有权要求返还垫付的费用,与本案裁判规则存在区别,建议遇到类似纠纷时咨询专业律师,区分法律关系准确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