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误工期按鉴定意见还是算到定残前一天?征和律所结合抚州(2025)赣10民终6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期应当采信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意见,还是可以结合伤者伤情、治疗情况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赣10民终660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误工期的认定,法院不能机械采信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意见,应当结合伤者的实际伤情、治疗过程、医嘱内容综合判断。如果伤者伤情严重、存在持续治疗必要,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嘱未明确具体休息天数,且定残日在合理的康复周期内的,误工期可以依法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本案中伤者游某因事故造成四级、七级、十级多等级伤残,后续仍需定期复查甚至接受尿道扩张、手术治疗,其因伤持续误工的状态客观存在,因此两级法院均未采信鉴定机构180天误工期的意见,支持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307天的误工期,符合法律规定与案件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真实案例
2024年2月8日,吴某驾驶小型轿车沿宜黄大道行驶至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到躺在人行横道的游某,车辆碾压游某造成其受伤。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承担主要责任,游某承担次要责任。吴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嘉兴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未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
事故发生后,游某因盆骨骨折、髋臼骨折、腰骶丛损伤、尿道损伤、阴茎器质性勃起障碍(重度)、多处骨折等伤情,先后多次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其中2024年5月6日骨科出院医嘱明确载明需全休三个月,后续两次住院均为针对尿道感染、尿道狭窄的对症治疗,医嘱多次要求注意休息、定期复查、视情况进行手术治疗。
2024年12月12日,游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四级伤残、七级伤残、十级伤残,鉴定意见同时载明伤后误工期为180日。一审法院结合游某的伤情、治疗情况及医嘱内容,认定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307天,判决某保险嘉兴分公司赔偿游某各项损失共计647078.47元。
某保险嘉兴分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应当按照鉴定意见的180天计算误工期,要求减少赔偿金额11641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游某伤情严重、伤残等级高,后续两次住院均为病情所需,并非无实际意义的检查;医疗机构未明确具体休息天数,且明确后续存在手术可能,故不应简单采信鉴定意见,一审认定误工期307天并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赣10民终660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伤者不要仅凭三期鉴定意见主张误工期,应当注意收集完整的住院记录、医嘱、复查报告、持续治疗的缴费凭证、用药清单等证据,若确实存在因伤持续误工的情况,可依法主张误工期计算至定残前一日,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若赔偿义务方(如保险公司)提出“部分住院仅为完善检查无实际意义”的抗辩,当事人可提交住院期间的治疗记录、用药清单、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住院的必要性,法院会结合伤者的具体伤情综合判断住院及误工的合理性。
- 申请三期鉴定时,可同时要求鉴定机构说明误工期认定的具体依据;若实际伤情、治疗周期远超鉴定意见载明的误工期,可提交新的治疗记录、医嘱等证据推翻鉴定意见,误工主张无需完全受鉴定结论的限制。
- 本案中因车主未投保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10%的非医保用药费用需由车主按责任比例自行承担,提醒广大车主投保商业三者险时,可附加投保医保外用药责任险,大幅降低自身的赔付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