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期间银行转让债权律师费该按什么标准付?征和律所结合嘉峪关(2025)甘02民终1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风险代理模式下,委托方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收回款项的,律师代理费应当按照诉讼生效判决支持的金额支付,还是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债权转让对应比例计算?委托方未穷尽执行措施即转让债权是否属于损害律所利益的违约行为?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2民终119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另案生效判决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律师费金额的认定,仅约束债务人与债权人,不等于债权人与代理律所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已经变更收费标准,除非双方有明确的书面变更合意,否则仍应当按照原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计算代理费。其次,风险代理模式下,委托代理合同已明确约定债权转让等非现金回款方式对应的代理费计算标准的,律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该种回款模式及对应代理费标准有明确认知,委托方在合同履行期间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回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计算代理费。最后,若委托代理合同未对债权转让的适用场景作出限制性约定,仅以委托方未穷尽执行措施即转让债权为由主张对方违约、要求赔偿期待利益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8年,甘肃某律所与兰州某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该律所采用风险代理模式,为银行清收某公司所欠的10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合同明确约定:现金回款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0.5%支付代理费,通过债权转让、贷款重组等方式回款的,按前述比例的30%支付代理费,代理费上限为5万元;同时约定,诉讼中律所主张的律师费高于合同约定且全额收回的,银行才按实际收回的律师费金额支付,债权实现顺位为诉讼执行费用、债务本息、律师代理费。
合同签订后,该律所代理银行向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2018)甘02民初137号生效判决,判决债务人向银行支付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5万元,但该判决确认的5万元律师费始终未实际执行到位。2023年4月,兰州银行将案涉债权以4194394.77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
该律所认为双方已将收费模式变更为固定收费5万元,且银行未穷尽执行措施低价转让债权损害其利益,遂起诉要求银行支付律师费5万元及对应逾期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银行按债权转让回款比例支付代理费6292元及利息,律所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首先,双方并未就变更原委托代理合同的收费标准达成明确合意,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债务人应承担的5万元律师费并未实际收回,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按该金额支付代理费的条件;其次,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已明确约定债权转让方式回款的代理费计算标准,风险代理模式下律所对该种回款风险应当有明确认知,银行转让债权不构成违约;一审法院按照合同约定核算代理费为6292元符合双方约定,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甘02民终11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兰州某有限公司支付甘肃某律所代理费6292元及对应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2民终119号
- 案由: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律师事务所在签订风险代理合同时,应当对回款方式作出明确的限制性约定,例如可增加“委托方在案件执行程序终结前,未穷尽财产查控、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不得单方转让债权,否则视为全部债权回款完成,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代理费上限全额支付费用”的条款,避免委托方通过低价转让债权的方式不合理压低代理费,损害律师的合法权益。第二,若委托方与律所协商一致变更收费模式、代理费金额等核心条款的,一定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明确变更内容,不能仅以另案生效判决支持的律师费金额推定双方已变更收费约定,避免产生举证不能的法律风险。第三,作为委托方的金融机构等商事主体,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确需转让风险代理项下的债权,应当提前与代理律师协商,合理核算并支付对应代理费,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此外,针对分支机构作为合同主体的情形,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产生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因此起诉时可以直接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保障后续判决能够顺利执行。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