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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要求腾退能否获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嘉峪关(2025)甘02民终133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届满后,出租人以书面合同到期为由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场地、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关费用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2民终133号生效判决解答:

司法实践中,认定出租人是否有权要求承租人腾退到期租赁场地,不能仅依据书面合同约定的租期,还需结合合同订立背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承租人信赖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在合同订立初期存在长期租赁的口头约定,承租人基于对出租人的信赖已在租赁场地进行大额固定投资建设,仅因客观政策原因导致双方只能签订短期书面合同的,出租人在承租人不同意腾退的情况下,仅以书面合同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腾退场地的,违反《民法典》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但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租赁场地的,仍需按照合同约定或市场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及实际产生的水电等费用。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四、真实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19年6月,甘肃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租方公司”)经嘉峪关不锈钢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入驻,与原出租方签订3年期土地租赁合同,租赁面积2292平方米。2022年1月,经三方协议约定,原出租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嘉峪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公司”)。

2022年至2023年期间,双方陆续签订多份短期租赁合同,租赁范围逐步扩大至19292平方米,最后一份合同租期至2024年4月30日。承租方公司称,双方订立租赁关系初期曾口头约定租期15年,仅因出租方内部政策限制只能每1-3年签订一次短期合同,为此承租方公司先后投资280余万元在租赁场地修建房屋、平整场地、架设水暖设施。

2024年4月,出租方公司发函通知承租方公司租赁到期终止、不再续租,要求限期搬离并恢复场地原状,承租方公司拒绝腾退。出租方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承租方公司腾退场地、支付占有使用费及水电费。

(二)法院观点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双方在租赁关系成立初期确有长期租赁的意向,仅因客观政策原因未能签订书面长期合同,承租方公司基于对长期租赁关系的信赖,已在租赁场地进行大额投资建设。出租方公司仅以书面短期合同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承租方公司腾退场地,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有损承租方的合理信赖利益,对其腾退诉请不予支持。但承租方公司实际占有使用租赁场地,应当支付相应的占有使用费及水电费。

(三)裁判结果

1. 甘肃某某有限公司给付嘉峪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期间场地占有使用费及水电费合计7191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2. 驳回嘉峪关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2民终133号
  •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租方而言:若仅计划短期出租场地,务必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同时明确禁止承租人进行大额固定投资,或约定租赁到期后投资设施的处置方式;如因内部政策限制无法签订长期合同,应当在订立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避免作出长期租赁的口头承诺,防止产生信赖利益纠纷。租赁到期后若不同意续租,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避免因默认继续使用而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

  2. 对承租方而言:若有长期租赁需求,务必要求签订书面长期租赁合同,不能仅依赖口头约定;如确因客观原因只能签订短期合同,应当注意留存双方关于长期租赁的沟通证据(如通话录音、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招商文件等),同时对投资建设的全部支出凭证(如施工合同、付款记录、采购单据等)妥善留存,一旦发生纠纷可作为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依据。

  3. 其他争议提示:本案中出租人曾提出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但二审法院查明一审中出庭的工作人员已取得合法授权,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当事人参与诉讼时,应当及时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避免因授权瑕疵导致程序异议不被支持,影响诉讼进程。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