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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获赔自己买的意外险后还能找肇事方索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嘉峪关(2025)甘02民终1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己掏钱买的人身意外险赔付后,还能再找肇事方和对方的保险公司要赔偿吗?已经拿到的意外险保险金,会不会被从侵权赔偿总额里扣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2民终146号生效判决分析:人身意外险的赔付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是两条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受害人拿到自己投保的意外险赔偿后,仍然有权向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全额侵权赔偿,保险公司无权要求用意外险保险金抵扣赔偿款。

很多人误以为“损失填补原则”适用于所有保险,其实这个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比如车损险、家财险),因为财产的价值是可以量化的,不能让被保险人因为保险获利。但人的生命、健康是无价的,无法用金钱衡量,所以人身保险(比如意外险、重疾险、寿险)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只要符合理赔条件,买了多份就可以赔多份,哪怕已经从侵权方拿到了赔偿,也不用退还,反过来也一样,拿了意外险的钱,照样可以找侵权方要赔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6月,嘉峪关市发生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郑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马某相撞,造成马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无责任。郑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300万元商业三者险。此外,马某自己还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车主尊享意外伤害保险。

事故发生后,马某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后,马某将郑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马某各项损失共计246363.15元,郑某赔偿鉴定费3500元。

争议焦点:保险公司上诉提出,马某已经从自己投保的意外险中获赔了14400元,按照“损害填补原则”,这笔钱应当从总赔偿款中扣除,不能让马某因为事故额外获利。

法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既不能向第三者追偿,被保险人也仍然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马某获得的14400元是基于自己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得到的赔付,和本案的交通事故侵权赔偿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保险公司要求抵扣没有法律依据。对于保险公司已经支付的交强险项下8000元赔偿款,马某同意扣减,可在履行时据实扣除。

裁判结果: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2民终146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人身保障类保险可以放心买,不会“白买”。很多人担心买了意外险、重疾险,出事了如果是别人的责任,保险就不赔了,或者赔了也要还给别人,其实完全不用担心。人身险的赔付和侵权赔偿是相互独立的,相当于给自身多加了一层保障,尤其是经常开车、骑车的人群,配置一份意外险非常有必要。
  2. 要区分人身险的不同类型。虽然人身险整体不适用损失填补,但实务中对于费用补偿型的医疗保险(也就是凭发票报销的医疗险),部分法院可能会参考损失填补原则处理,如果已经从侵权方报销了医疗费,可能就不能再走自己的医疗险报销了;但定额给付型的保险(比如意外伤残赔偿金、住院津贴、重疾险赔付),是完全不冲突的,可以同时拿。
  3. 交通事故理赔时不要轻易被“忽悠”。不少保险公司理赔时会以“你已经拿了其他赔偿”“保险只能补损失”为由拒绝赔付,或者要求抵扣,这时候一定要先分清保险类型,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不要随便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4. 除了保险抵扣问题,本案中还有几个常见的争议点也值得注意:一是申请重新鉴定必须有充分的证据反驳原鉴定意见,仅仅是不认可结论、说鉴定程序有问题但没有证据的,法院一般不会准许;二是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要符合“事故发生时被扶养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条件,像本案中马某的父亲在事故发生时未满60岁,哪怕二审时满了也不会支持;三是车辆等财产损失要注意留存证据,比如事故现场照片、车辆购买凭证、拖走记录等,避免因为证据不足不被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