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登记为集体的村办企业就一定属村集体所有?征和律所结合天水(2025)甘05民终4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村集体主张工商登记为集体性质的企业属村集体所有,仅提交工商登记信息、历史宣传材料、零散的早年缴费记录,能否直接确认企业权属?针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特殊历史背景下产生的“红帽子”企业,产权认定的核心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5民终433号生效判决解答:工商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不能作为认定企业权属的唯一依据。判断村办集体企业的实际产权归属,需围绕实际出资情况、经营管理模式、利润分配机制三大核心要素进行实质审查:
- 若村集体仅能提供工商登记的集体性质证明,无法举证证明其对企业有实际投入、实际参与企业重大决策管理、存在明确的承包或利润分配约定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的企业权属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对于历史遗留的“红帽子”企业(即个人实际出资、为享受政策便利登记为集体性质的企业),应当结合当时的政策背景、实际投资主体、经营管理权限等事实综合认定产权,不能仅凭登记性质否定实际出资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条: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前款所称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应当符合下列中任一项的规定:(一)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三)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一)、(二)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本项所称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1985年,天水市麦积区某村村委会申请成立某修造厂(后多次更名为某机械厂),工商登记经济性质为集体企业,负责人为村民吕某1(吕某丙、吕某丁父亲)。该企业成立后多次增资,规模逐步扩大,2011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吕某丁(后该变更登记因提交材料公章问题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2012年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后注销登记亦被撤销)。
2016年,某村村委会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吕某丁侵占集体资产,公安机关经侦查以“无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后某村村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某机械厂属村集体所有,要求吕某丙、吕某丁、天水某实业公司腾退占用的集体土地、房屋,并支付2007年至2024年的占有使用费共计120.2万元。某村村委会提交的主要证据包括工商登记信息、企业历史宣传材料、1985-1996年间零散的缴费收据等,但未提交书面承包协议、初始出资凭证、持续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文件。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性质认定不能仅依据工商登记的公示信息,需结合实际出资、经营管理模式、利润分配机制三大核心要素进行实质审查。本案中,某村村委会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案涉企业登记为集体性质,但无法证明村集体对企业的实际出资情况,也无法证明其持续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存在明确的承包或利润分配约定,结合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经营情况,仅以工商登记不足以认定案涉企业属村集体所有。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村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5民终433号
-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历史遗留产权纠纷举证要抓核心:村集体主张集体企业权属的,不能仅依赖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需重点收集三类核心证据:一是初始出资凭证(包括资金、设备、土地使用权的投入证明);二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决策文件(如村委会对企业人事任免、重大投资、利润分配的决议记录);三是书面承包、挂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零散的宣传材料、缴费记录不足以单独作为权属认定依据。
- 及时完善产权确权手续:对于早年登记为集体性质的企业,若实际为个人投资的“红帽子”企业,或者集体与个人存在产权争议的,应尽早按照当地集体企业改制政策完成甄别、确权,避免因时间久远、材料遗失、人员更迭导致事实无法查清。
- 区分不同权利的维权路径:若村集体仅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提出主张的,可单独就土地权益提起诉讼,无需与企业权属纠纷合并审理,降低举证难度,提高维权效率。
- 发现集体资产被侵占时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包括资产权属证明、占用事实的证据、损失计算依据等,必要时可申请公证、证据保全,避免证据灭失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