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瑜伽卡约定“特价会员不转不退”商家停业还能退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天水(2025)甘05民终5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预付式消费场景中,经营者以协议约定“特价会员不转不退”为由拒绝退款,消费者因商家停业无法继续接受服务的,是否有权要求退还未消费的充值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5民终527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消费者在办理健身、瑜伽、美容等预付卡时,都会遇到商家标注“特价卡不转不退”的情况,不少消费者误以为只要签了字就不能反悔,但实际上这类条款大概率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
结合本案判决来看,首先,“不转不退”的约定本质是经营者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如果该条款直接排除了消费者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剩余预付款的法定权利,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其次,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预先支付费用,经营者的核心义务是按照约定持续提供服务。如果经营者因自身经营问题停业、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就构成违约,消费者的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即便商家后续恢复营业,消费者也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要求按照实际消费比例退还剩余充值款,经营者不得以“特价会员”为由拒绝退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等法律规定,主张经营者提供的下列格式条款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
(二)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转让预付式消费合同债权;
(三)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或者不合理地限制消费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期限、方式等;
(四)其他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真实案例
2021年8月,刘某与天水某某瑜伽公司签订《会籍入会申请协议书》,先后支付共计5900元办理瑜伽储值卡,协议上加盖有“特价会员,不转不退”的印章。刘某陆续约课上课至2024年5月,2024年8月刘某发现约课系统停用,瑜伽馆已关门停业,多次联系经营者要求退还剩余充值款被拒,遂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瑜伽公司长期停业未提供服务,导致刘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特价会员,不转不退”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判决瑜伽公司按照实际消费比例退还刘某充值款3355.19元。
瑜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不转不退”是双方合法约定,且公司已重新选址恢复营业,不应退款。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瑜伽公司单方停业的行为构成违约,案涉“不转不退”的格式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法定权利,应属无效,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5民终527号
-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办理预付式消费卡时,不要轻信商家“特价不退”“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等类似承诺,此类约定大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遇到商家违约时消费者仍可依法维权。征和律所建议消费者办卡前尽量核实商家的经营资质和口碑,避免一次性充值过高金额。
- 办卡后要注意留存好相关证据,包括服务协议、付款凭证、消费记录、与商家的沟通记录等,一旦发现商家停业、跑路或者无法正常提供服务,要及时向消协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导致权益受损。
- 若商家违约后提出更换经营地点、延长服务期限等解决方案,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接受,经营者不得强制消费者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消费者选择解除合同,商家应当按照实际消费比例退还剩余预付款,不得扣除所谓的“违约金”“手续费”等不合理费用。
- 本案中消费者要求股东承担责任的请求未获支持,是因为案涉公司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如果后续公司出现破产、歇业、注销等情形,消费者仍可依法主张股东在未足额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