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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被指私收货款构成不当得利吗?征和律所结合天水(2025)甘05民终5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用人单位主张离职员工在任职及离职期间收取客户货款未交回,要求员工返还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不当得利的返还金额应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5民终533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用人单位以离职员工私收客户货款未交回为由主张不当得利的,需从举证责任分配与金额认定两方面把握裁判规则:

1. 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同时结合案件事实合理转移举证义务:首先,用人单位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员工负有货款回收的工作职责、案涉货款属于员工负责的业务范围、员工存在收取案涉货款的可能性(如员工持有收款凭证、客户认可向员工付款等);若用人单位完成初步举证,员工抗辩其未收取货款、或已将收取的货款交回单位的,应当对其抗辩主张提交证据证明,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 不当得利返还金额需逐笔核查、严格认定:法院通常会对用人单位主张的每一笔款项逐一核对,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分类处理:
(1)员工认可收取且无证据证明已交回的,直接认定为不当得利;
(2)仅有用人单位单方制作的销售日报表、无直接证据证明员工实际收款的,一般不予认定;
(3)员工主张已将货款交回单位其他员工的,需核对转账时间、金额、对应款项的关联性,无法对应到案涉款项的,仍需承担返还责任;
(4)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员工实际收款的,法院会驳回该部分诉请,告知用人单位收集到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真实案例

秦某为个体工商户,漆某某曾系其聘用的员工,负责天水市秦州区南大桥以西至暖和湾、西十里片区的商品销售、送货及货款回收工作,于2021年6月17日离职。后秦某主张漆某某在职及离职期间共收取41组客户货款合计28073.97元未交回,构成不当得利,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漆某某返还上述款项及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漆某某应返还不当得利款6971元及相应利息,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对秦某主张的41组款项逐笔核查后分类认定:
1. 对一审认定且漆某某未上诉的款项,经核算一审少计300元,调整为7271元;
2. 对秦某仅提交销售日报表、无直接证据证明漆某某实际收款的款项,不予认定;
3. 对漆某某认可收取但主张已交回单位员工的两笔款项(78元、516元),因漆某某提交的转账记录无法对应到案涉款项,认定需返还;
4. 对漆某某认可收取的车销款7919.47元,因其主张部分以现金交回财务但无证据证明,认定全部予以返还;
5. 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漆某某实际收款的款项,驳回该部分诉请,告知秦某收集到充分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漆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秦某返还15784.47元及利息(以15784.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17日计算至付清时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5民终533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针对员工私收货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用人单位与员工均可通过提前规范流程降低法律风险:

一、对用人单位而言:
1. 建立完善的货款回收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的收款权限、交款周期及流程,要求员工收款后及时上交财务,并留存交款凭证;
2. 定期与合作客户对账,尤其是员工负责的片区,及时发现未回款异常情况,避免员工离职后才发现货款缺口;
3. 员工离职时必须办理完整的工作交接,包括未结货款清单、客户收款凭证、业务对接记录等,由双方签字确认,明确离职后未结货款的回收责任;
4. 发现员工可能私收货款时,及时向客户核实情况,收集客户的转账记录、收款凭证、聊天记录等直接证据,避免仅以单方制作的销售报表起诉导致举证不足。

二、对劳动者而言:
1. 在职期间收取客户货款后,及时按照单位规定上交财务,保留转账记录、财务收条等交款凭证,避免因时间久远无法举证;
2. 离职时主动配合单位完成工作交接,对未收回的货款列明明细并由单位确认,避免后续被追究不必要的责任;
3. 若被单位起诉主张不当得利,积极收集已交回货款、未实际收款的相关证据,包括转账记录、客户证言、工作聊天记录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若本案中秦某后续收集到其他款项确由漆某某收取的充分证据,仍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