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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班组收走全部工程款 公司垫付的钱哪些能要回?征和律所结合天水(2025)甘05民终61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施工班组以表见代理身份收取全部工程款后,施工企业主张的各类垫付款项中,哪些能被认定为不当得利要求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5民终610号生效判决解答:不当得利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四个法定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依据。在建设工程施工班组代收工程款的场景下,施工企业主张垫付款属于不当得利的,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款项确实用于案涉工程、且是为施工班组垫付的费用。

具体到本案同类情形,三类款项无法被认定为工程垫资,也就无法主张不当得利返还:一是有明确借条约定为借款性质的款项,即便款项实际用于工程,因双方已达成借款合意,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二是出借人为案外第三人的借款,因债权主体并非施工企业,企业无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返还;三是仅有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证明款项用于案涉工程的付款,比如向不明身份的第三方、网名账户的转账,因无法证明与工程的关联性,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9年7月,河某公司陇西分公司与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润嘉国际B区2#楼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施工合同,本某作为河某公司的施工班组实际负责施工。工程完工后,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本某进行结算,将全部工程款774075.2元支付给了本某。河某公司此前起诉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索要工程款,被法院以本某构成表见代理、付款有效为由驳回诉讼请求。

后河某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本某,要求返还其垫付的人工费、板车费等共计4199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河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及其妻子李某在施工期间向本某微信转账共计173900元,扣除本某转回的2050元后,认定该部分属于工程垫资,判决本某返还171850元,驳回河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河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本某出具借条的款项、转给案外人刘某及“板车佳丽”“猫与鱼”“雪倾城”等账户的款项也属于工程垫资,应当一并返还。二审法院认为:有借条明确约定为借款的款项,以及出借人为案外人的借款,均不能认定为工程垫资;转给案外人和网名账户的款项仅有转账记录,无其他证据证明用于案涉工程,河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5民终610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企业要规范施工班组的资金管理流程,所有工程垫付款项都要明确标注“工程垫资”“人工费”“材料费”等具体用途,要求班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尽量避免用“借条”形式垫付工程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无法在工程款或不当得利纠纷中一并处理,增加维权成本。

2. 工程相关付款要尽量支付到班组负责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或实名认证的微信、支付宝账户,若需向第三方付款,必须要求班组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收款账户信息和付款用途,避免向不明身份的个人或网名账户转账,否则一旦发生纠纷,很难证明款项与工程的关联性。

3. 若发现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了施工班组,要及时固定证据,包括班组实际收款金额、企业已垫付的工程成本明细、双方的沟通记录等,必要时可以通过书面发函、签订对账协议等方式确认垫资金额,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此外,施工企业在与班组签订内部协议时,要明确约定班组的权限范围,禁止班组私自与发包方结算、收取工程款,同时要将班组的权限书面告知发包方,从源头上避免表见代理的风险,防止工程款被私自收取的情况发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