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人主责监护人要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天水(2025)甘05民终61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成年人驾驶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则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5民终611号生效判决分析: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交通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能够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充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如果未成年人本人有独立财产的,优先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补足。本案中16岁的吉某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撞人负主责,其父母无法举证已尽到监护职责,因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先从吉某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款、不足部分由父母补足,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父母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六十八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
-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九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8月30日,16岁的吉某无证驾驶电动两轮摩托车,在甘肃武山县某路段将横过马路的行人郑某某撞伤,武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吉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某负次要责任。郑某某因此次事故导致多处骨折,先后在武山县、兰州市的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因双方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吉某及其父母共同赔偿70%的损失共计73381.53元,吉某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已尽到监护职责不应承担连带责任、责任比例划分过高、赔偿项目计算不合理等。
争议焦点:1. 吉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一审划分70%的主责赔偿比例是否符合规定;3. 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赔偿项目的认定及分担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吉某事故发生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尽到监护职责,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责任比例,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甘肃省明确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主责的赔偿比例为70%-90%,一审判定70%符合规定;关于赔偿项目,郑某某已举证证明其系务农人员,参照农林牧渔业行业标准计算误工费合法,交通费结合就医地点、次数酌情支持符合实务惯例,鉴定费、诉讼费按责任比例分担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中关于吉某与父母共同赔偿的不当判项,改判吉某某、姚某某(吉某父母)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郑某某各项损失73381.53元,该费用可先从吉某的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吉某某、姚某某赔偿,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甘05民终611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家长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交通安全管理,严禁未成年人无证驾驶电动摩托车、机动车等交通工具,若想减轻未成年人侵权后的监护责任,必须举证证明已经尽到充分监护义务,比如明确禁止孩子驾驶机动车、妥善保管车辆钥匙、日常已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等,否则大概率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发生交通事故后若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有异议,一定要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申请复核,未申请复核的,后续诉讼中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很难推翻事故认定书的效力,本案中上诉人未对事故认定申请复核,仅在诉讼中主张责任比例过高,未获得法院支持。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若受害人系农村户籍务农人员,即使没有固定收入证明,法院也可以参照当地农林牧渔业行业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无需额外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明;交通费若没有完整票据,法院也会结合就医地点、次数、陪护人数等实际情况酌情支持。
-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若未成年人有个人财产(比如压岁钱、个人劳动所得、赠与财产等),法院会优先判决从其个人财产中支付赔偿款,不足部分再由监护人补足,并非一律直接由监护人全额赔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