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后内固定没拆做的伤残鉴定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天水(2025)甘05民终6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在内固定装置尚未拆除时作出的伤残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以“内固定在位影响关节活动度”为由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会支持吗?有固定工作的受害人收入未减少,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5民终613号生效判决分析:伤残鉴定时机的判断核心是“内固定是否跨越肢体大关节、骨折是否已愈合、临床治疗效果是否稳定”,并非所有情况都必须拆除内固定才能做鉴定。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的规定,若骨折内固定物不跨越肢体大关节,其是否取出对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影响不大,在骨折愈合后即可进行鉴定。本案中,受害人张某的右踝内固定器未跨越踝关节,鉴定时受伤已近14个月且骨折已愈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保险公司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法院不会支持其重新鉴定的申请。
此外,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是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非受害人实际收入是否减少,即使受害人有固定工作、收入暂时未下降,只要因事故构成伤残导致部分劳动能力丧失,就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律依据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第4.2条(鉴定时机):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对于因肢体大关节组成骨的骨折累及关节面,或者形成关节内骨折,应在骨折愈合且经适当的功能锻炼后进行鉴定;如骨折内固定物不跨越肢体大关节,其是否取出一般对伤残等级的鉴定结果影响不大,可按照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适宜的鉴定时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武山县城关镇景明街行驶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张某碰撞,造成张某右踝关节骨折、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险武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充足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张某受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行右踝关节骨折内固定术,治疗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2万余元,护理人员谢某为务农人员。2025年1月,张某向一审法院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等进行鉴定。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续需行内固定取出术。鉴定时张某的内固定装置尚未拆除。
争议焦点
- 张某在内固定未拆除时作出的伤残鉴定是否合法有效,保险公司要求重新鉴定应否支持?
- 张某作为有固定收入的教师,收入未减少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 护理费、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首先,针对伤残鉴定效力问题:鉴定机构已出具补充说明,明确张某的内固定器未跨越踝关节,鉴定时受伤已14个月且骨折已愈合,鉴定时机符合规范,保险公司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故不准许重新鉴定。
其次,针对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依据是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而非实际收入是否减少,张某构成十级伤残,部分劳动能力丧失,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有固定收入不影响该项赔偿的认定。
第三,针对费用计算问题:护理人员为务农人员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林牧渔业年人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但未提交合法有效的审核依据,故对其扣减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某某财险武山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47300.46元,张某返还李某垫付的费用7445.47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5民终613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受害人做伤残鉴定无需一概等待内固定拆除,若内固定不跨越关节、骨折已愈合且临床效果稳定,即可在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避免耽误维权周期;
- 保险公司以“内固定在位”为由要求重新鉴定的,受害人可以要求鉴定机构出具补充说明,明确内固定是否影响关节活动度,只要不存在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准许重新鉴定;
-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以受害人实际收入减少为前提,只要构成伤残导致劳动能力部分或全部丧失,即可依法主张,即使是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有固定工资,也不影响该项赔偿的主张;
- 保险公司主张扣除非医保用药的,必须举证证明其已就扣减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且其提供的非医保用药审核报告具备合法资质,否则法院不会支持扣减请求;
-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保险公司主张按照私营单位标准计算的,无法律依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