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冷库装卸洋葱拿不到工钱,冷库公司称货是他人的无需担责?征和律所结合张掖(2025)甘07民终6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装卸劳务后,用工方以“货物属于第三方所有、自己仅出具过磅单履行冷库租赁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劳务费,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07民终609号生效判决解答:用工方的该类抗辩通常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判断劳务合同关系的成立及责任主体,不能仅以货物所有权归属为依据,而应结合劳务洽谈主体、劳务管理方、结算凭证出具主体、交易惯例等实际履行情况综合认定。
本案中,虽然某冷库公司主张装卸的洋葱归案外人所有,但该公司自行向工人出具载有装卸吨位、单价、总金额的过磅单作为结算凭证,提供装卸作业所需工具,甚至为工人购买意外保险,且双方此前长期存在“年底凭过磅单直接向公司结算费用”的交易惯例,足以认定工人与冷库公司之间形成事实劳务合同关系,冷库公司应当承担劳务费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2月至5月期间,周某甲等9名工人分批次为高台县某有限公司(主营冷库仓储业务)提供洋葱装卸劳务,冷库公司向工人出具记载有装车人数、货物吨位、单价、合计金额的过磅单作为结算依据。双方此前的交易惯例为工人年底凭过磅单直接与冷库公司结算费用,冷库公司还曾为装卸工人购买作业保险。后冷库公司拖欠装卸费共计34289.8元未付,工人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
冷库公司辩称,案涉洋葱实际所有人为案外人林某,装卸事宜是林某的工作人员与工人对接的,公司出具过磅单只是履行冷库租赁合同的义务,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并申请追加林某为被告。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认定劳务合同关系应当以实际履行为核心。本案中冷库公司出具结算凭证、提供作业工具、为工人购买保险,且双方存在长期凭过磅单结算的惯例,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冷库公司主张其系受第三方委托出具凭证、劳务费应由第三方支付,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高台县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周某甲等9人劳务报酬共计34289.8元;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冷库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07民终60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提供劳务的劳动者而言,务必注意留存好结算凭证、工作沟通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尤其是加盖用工方公章或由其授权人员签字的结算单据,是主张劳务费的核心证据。即便用工方提出“货是别人的”“我只是代管理”等抗辩,只要结算凭证是用工方出具的,劳动者就有权直接向其主张权利。
-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仅是代第三方管理场地、代为确认工作量,一定要在给工人的结算凭证上明确标注“本单据仅为工作量确认,劳务费由XX承担”等内容,并要求工人及第三方签字确认,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自身无端承担债务。
- 本案中工人主张的资金占用费未获法院支持,主要原因是双方未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建议劳务双方在建立合作时明确约定付款期限,一旦对方逾期付款,除主张本金外,还可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资金占用费),更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