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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后房主以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定西(2025)甘11民终66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房主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该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房屋质量问题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哪一方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11民终660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农村危房改造代建项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房主以“项目是政府危改项目”为由主张不属于民事纠纷、拒绝支付工程款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房屋质量问题的举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房主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付工程款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的存在、成因及损失大小。如果房主已经实际入住房屋,又对非地基基础、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提出异议,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对于有证据证明的质量问题,法院会根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修复成本等酌情扣减相应工程款,而非直接支持房主拒付全部工程款的主张。

第四,房主如果要求施工方承担房屋修复责任、支付延期交工违约金等,属于独立的反诉请求,应当在一审诉讼中提出;如果在二审中才提出的,法院不会直接审理,在对方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房主需要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另外,本案施工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一审适用当时的《合同法》《担保法》裁判符合法律溯及力规定,但关于质量问题举证责任、工程款扣减的核心裁判规则,与现行《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致的。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20年4月,魏某根据危房改造项目安排,为李某甲代建二层农村房屋,李某甲出具保证书,承诺将收到的39000元危房改造补助款全部支付给魏某,李某乙作为担保人在保证书上签字确认。2020年下半年房屋建成后,李某甲已实际入住,但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向魏某支付补助款。

魏某遂向甘肃省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甲、李某乙连带支付工程欠款39000元。一审法院经现场勘验,确认案涉房屋确实存在预埋电路管道不通、地坪裂缝、防水不合格导致楼面漏水、女儿墙塌陷等质量问题,酌情扣减12000元工程款,判决李某甲支付剩余27000元建房款,李某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项目属政府危改项目非民事纠纷、房屋还存在其他质量问题、要求魏某承担修复责任及违约金、一审程序违法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甲提交的新质量问题证据不足,且其施工期间经常在场监工,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其提出的修复责任、违约金属于二审新增反诉请求,因魏某不同意调解,需另行起诉;本案属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纠纷,一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适用简易程序合法。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11民终660号
  • 案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建房农户来说:农村建房前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工期、付款节点、违约责任,避免仅靠口头约定产生争议;施工过程中做好监工,发现质量问题第一时间提出并留存书面沟通记录、照片视频等证据,不要等房屋入住后再主张非主体结构的质量问题,否则很可能因举证不能或“擅自使用”被法院驳回诉求;如果要主张质量赔偿、修复费、违约金等,一定要在一审诉讼中提出反诉,不要等到二审才提,否则只能另行起诉,增加时间和经济成本。
  2. 对施工方来说:即便承接的是政府危房改造代建项目,也要和房主签订书面施工或付款协议,明确工程款金额和支付条件;施工过程中留存好材料进场记录、施工节点确认单、交付凭证,房屋交付时尽量让房主签署验收单,即便不签也要留存交付证据(如交房聊天记录、房主入住照片等);房主拒付工程款时要及时主张,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3. 关于担保责任的额外提示:本案中李某乙作为担保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施工时的法律规定需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提醒大家如果作为担保人签字,一定要明确保证方式、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避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