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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对方拒不清算能否直接起诉返还投资款?征和律所结合陇南(2025)甘12民终4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做生意时,若一方负责经营、控制合伙账目且拒不配合清算,其他合伙人能否直接起诉要求返还全部投资款?未将全体合伙人列为诉讼当事人的,法院是否会支持返还投资款的请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12民终400号生效判决解答:合伙人投入的出资款在合伙关系成立后即转化为合伙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更不能直接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

若合伙人以对方拒不清算为由主张权利,需同时满足两个前提:一是合伙关系已终止(如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解散、因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等);二是已通过清算或审计明确合伙盈亏及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若存在其他合伙人未参与诉讼、无法查明全部出资及合伙财产状况的情形,法院不会直接支持返还投资款的诉求,当事人需追加全体合伙人后另行主张权利。

本案中陈某要求王某某直接返还投资款的诉求,既未证明合伙关系已终止,也因另一合伙人石某未参与诉讼导致无法查明全部出资及财产份额,因此两级法院均未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陈某与王某某、唐某、石某系亲戚关系,四人口头约定合伙经营广告加工厂,每人初始出资12.5万元,由王某某全权负责执行合伙事务。陈某先后向王某某转账12.5万元初始出资,后又通过刷信用卡方式追加投资4.6万元,合计出资17.1万元。

经营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陈某多次要求王某某公开账目、进行清算均未果,曾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王某某要求返还钱款,被两级法院驳回。后陈某又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王某某返还全部投资款17.1万元及利息,并申请对合伙盈亏进行审计。

法院观点: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的出资已转化为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同时,本案共有四名合伙人,石某并非本案当事人且无法联系,其出资额尚未确认,即便启动审计也无法计算各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因此陈某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款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12民终400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伙经营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承担、合伙事务执行、清算条件及程序等核心内容,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举证困难。
  2. 不参与实际经营的合伙人,要定期行使知情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提供财务报表、收支凭证等资料,留存相关沟通记录,避免对方完全控制账目导致后续清算不能。
  3. 因合伙纠纷起诉时,需将全体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确保法院能够查明全部出资、合伙财产及债务情况,避免因主体不全被驳回诉讼请求。
  4. 若执行事务合伙人拒不配合清算,应先收集其控制合伙财产、隐匿或销毁财务资料的证据,再起诉要求解除合伙关系并分割合伙财产,而非直接主张返还全部投资款。
  5. 申请审计或鉴定需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提供初步的财务线索或对方控制账目的证据,否则可能因申请超期或不具备审计基础而被法院不予准许。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