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工程转的“投资款”算合伙出资还是借款?征和律所结合临夏(2025)甘29民终4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合作过程中,一方垫付资金并约定“工程回款后优先返还垫付款”,该款项性质应认定为合伙投资款还是民间借贷?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29民终472号生效判决分析:认定款项性质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核心标准是双方是否存在“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合伙合意。若出资方仅提供资金,不参与合伙经营、不承担亏损风险,仅约定固定期限或条件成就时收回本金,即便款项备注为“投资款”“保证金”,也会被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中,各方均认可马某丙垫付的28万元待工程第一笔回款后优先返还,该约定意味着马某丙的出资不与工程盈亏挂钩,不承担合伙风险,不符合合伙合同的核心特征,因此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案涉款项为借款,马某甲应当承担返还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马某甲与马某丙系朋友关系,2022年4月,马某甲以马某乙承包了白银市平川区土石方工程缺资金为由,邀请马某丙“入伙”,约定由马某丙先行出资30万元,待第一笔工程款到账后优先扣除返还马某丙的垫付款,剩余款项再行分配。后马某丙通过微信转账、银行转账方式累计支付28万元,转账备注为工程保证金。因案涉工程最终未能正常施工,马某丙起诉要求马某甲返还款项,马某乙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案涉28万元款项的性质是合伙投资款还是民间借贷借款;工程是否开工对返还款项是否有影响。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款项虽备注为“保证金”,但各方均认可该款项为马某丙垫付,待工程回款后优先返还,该约定不具备合伙“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基本特征,因此性质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本案案由应为民间借贷纠纷。其次,无论案涉工程是否实际开工,双方约定的回款后返本的条件已无法成就,马某丙有权要求返还借款。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马某甲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马某丙垫付款28万元,马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29民终47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商事合作中务必明确款项性质,签订书面协议。若为合伙投资,需明确约定出资比例、利润分配、亏损承担、入伙退伙、清算规则等核心条款,避免后续被认定为借贷;若为民间借贷,需明确约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不要随意使用“投资款”“保证金”等模糊表述。
2. 转账备注需与真实法律关系一致。转账时的备注是法院认定款项性质的重要证据之一,若为借款应备注“借款”,若为投资款应备注“XX项目投资款”,避免因备注模糊导致举证困难。
3. 若遇到“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纠纷,应重点收集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保本返本”约定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协议等,同时注意诉讼时效,及时主张权利。
此外,本案中马某乙作为款项接收方,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提醒相关主体在代收款项时需明确自身身份,避免因账目混同或约定不明承担额外的连带清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