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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合伙餐饮店供货遭拖欠货款,退伙合伙人要不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临夏(2025)甘29民终5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货款债务,合伙人退伙后,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退伙合伙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甘29民终555号生效判决解答:退伙合伙人是否需要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核心判断标准是该债务是否发生了合法有效的转移。如果债权人在合伙人退伙后,接受了由其他合伙人或经营主体单独出具的新欠条、还款计划,且未明确保留对退伙人的追偿权利,将被认定为债权人同意债务全部转移给新的债务人,此时退伙合伙人不再承担还款责任。

若仅是合伙人内部约定退伙后债务由其他合伙人承担,未取得债权人同意的,该内部约定仅对合伙人内部有效,对外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退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真实案例

2023年4月,马某甲为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三人合伙经营的“城关区某店”供应羊肉,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2023年7月10日,经对账确认共欠羊肉款149088元,由合伙人之一的马某乙向马某甲出具欠条。

2023年7月12日,马某乙与马某丙、马某丁协商一致退伙,三人内部约定欠付马某甲的羊肉款由马某丙、城关区某店负责偿还。2023年7月15日、8月16日,马某丙、城关区某店先后向马某甲重新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约定分期支付欠款。后续马某丙、城关区某店累计支付货款110845元,尚欠38243元未付。

马某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乙、马某丙、马某丁三人连带支付剩余货款。一审法院认为,马某甲接受了马某丙、城关区某店重新出具的欠条,债务已合法转移,判决马某丙、马某丁承担还款责任,马某乙不承担责任。马某甲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债务是合伙债务,马某乙作为退伙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乙退伙后,马某丙向马某甲重新出具了有其与城关区某店署名的欠条,该债务在马某甲的认可下已经转移至马某丙、城关区某店名下,新欠条对马某乙不产生拘束力,符合民法典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甘29民终555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供货方,在与合伙主体交易时,尽量要求全体合伙人在对账凭证、欠条上共同签字确认,明确合伙债务的承担主体,避免后续合伙人退伙后产生追责争议。
  2. 若合伙方提出合伙人退伙、更换债务承担主体的要求,供货方应先评估新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切勿随意接受仅由部分合伙人出具的新欠条;如同意变更,需明确约定是“债务加入”还是“债务转移”,若要保留对退伙人的追偿权,必须在新的债权凭证中明确写明。
  3. 对于合伙人而言,退伙时若约定债务由其他合伙人承担,应尽量取得债权人的书面同意,避免后续仍被债权人追责;若未取得债权人同意,退伙人对外承担债务后,可依据内部退伙约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