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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套取银行贷款转贷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再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给他人,对应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借款人已经按约定支付的高额利息能否用于抵扣尚欠借款本金?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再63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法定无效情形。只要出借人的资金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且存在转贷行为,无论出借人是否牟利、借款人是否事先知情,该部分借贷合同均自始无效,双方约定的高额利息条款也随之无效。

第二,借贷合同无效后,借款人因该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予以返还,同时应当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资金占用费的标准通常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LPR确定,而非双方约定的高额利息。借款人已经按高息支付的款项中,超出资金占用费的部分应当抵扣借款本金,若抵扣后本金已全部清偿,则出借人无权再要求借款人还款。

第三,对于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但2020年8月20日之后才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适用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利息计算则分段适用新旧司法解释的规定,但合同效力的判断不受合同成立时间的影响。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王某与广州某混凝土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系表兄弟关系,黄某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2015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王某分四次向该公司出借款项合计2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其中140万元月利率1.5%、60万元月利率2%。借款均通过公司时任总经理李某、财务主管龚某的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出具了加盖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

2016年1月8日出借的95万元款项,系王某从中国建设银行申请的个人消费贷款,贷款到账当日即通过案外人江某账户全额转至龚某个人账户,最终用于公司经营。借款后,公司通过龚某、黄某、谭某(黄某配偶)及公司公户长期规律性向王某支付利息并偿还部分本金。

2023年2月,王某以公司尚欠借款本金653971.72元及利息168412.25元为由,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及黄某、谭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一审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广州某混凝土公司偿还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

广州某混凝土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95万元借款系王某套取银行贷款转贷、借贷合同无效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银行出具的贷款证明作为新证据。广州中院裁定提审本案。

争议焦点

  1. 案涉95万元来源于金融机构贷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2. 案涉全部借款的本息是否已经清偿完毕?

法院观点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

首先,本案一审于2023年3月受理,应当适用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王某出借的95万元系其从银行套取的个人消费贷款,到账当日即转贷给广州某混凝土公司,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无效情形,故该95万元对应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无效。

其次,合同无效后,该95万元借款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仅需向王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法院酌定按年利率4.75%标准计算。对于其余合法有效的借款,仍按双方约定及司法解释规定计算利息。经重新核算全部借款的本息抵扣情况,广州某混凝土公司已于2021年5月18日清偿完毕全部借款本息,王某再行主张还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4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王某负担,再审案件受理费由广州某混凝土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再6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借人而言,出借资金必须为自有合法资金,严禁套取银行消费贷、经营贷等金融机构贷款后转贷牟利。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不仅会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无法取得约定的高额利息,若转贷牟利数额较大还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高利转贷罪,承担刑事责任。此外,出借人还可能因挪用贷款被银行提前收贷、追究违约责任,影响个人征信。

2. 对借款人而言,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可主动核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若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职业放贷等情形,可依法主张借贷合同无效,仅需返还本金及支付合理的资金占用费,已经按高息支付的超出部分可要求抵扣本金或返还。

3. 关于企业借贷的责任认定问题,企业不能以内部人员涉嫌职务侵占、私刻公章等内部管理问题对抗善意出借人。除非企业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内部人员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否则财务负责人等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收取借款、支付利息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相应法律后果由企业承担。企业若认为内部人员侵占公司资产,可另行向其追偿或报案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以此拒绝承担对外还款责任。

4. 民间借贷案件中,若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当事人可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再审。但需注意,再审程序仅针对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理,超出原审请求的部分需另行起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