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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两次伤残鉴定结果不同法院采信哪份?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06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先后出现两份结论不一致的伤残等级司法鉴定意见时,法院应当如何采信?伤者内固定未拆除的,是否必然导致伤残鉴定意见无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0675号生效判决分析: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核心标准是「鉴定机构具备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鉴定时机符合要求」,而非以鉴定次数或委托主体作为唯一判断标准。

具体到本案情形:第一,两份鉴定均符合法定鉴定时机,且内固定未跨越关节面,是否拆除对伤残等级鉴定影响极小,不属于必须拆除内固定才能鉴定的情形;第二,第二次鉴定系诉讼过程中由法院通过摇珠选定的鉴定机构,程序公开透明,双方均派员参与查体,程序合法性更高;第三,第二次鉴定机构对两次鉴定结论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关节功能恢复受多种因素影响,远期功能可能较前期更差,且两次查体活动度稳定,不存在伪残情形),而第一次鉴定机构无法对后期功能下降的原因作出评判。因此,法院最终采信了第二次鉴定的十级伤残结论。

此外,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必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列举的法定情形,仅以鉴定结论对己方不利为由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不会准许;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但不按规定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将视为放弃异议权利。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 鉴定时机
    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6月,黎某因苏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等,行内固定手术治疗。肇事车辆在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2022年3月,黎某与保险公司共同委托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该中心出具意见认为黎某未达伤残等级。黎某对该结论不服,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经摇珠选定某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所先后两次查体后,认定黎某构成十级伤残。

原审法院依据第二次鉴定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黎某各项损失共计161530.24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首次鉴定系双方共同委托,程序合法,第二次鉴定属于重复鉴定,且黎某内固定未拆除,鉴定时机不符合要求,应采信首次鉴定结论,争议金额合计135480.6元。

争议焦点

本案两份结论不同的伤残鉴定意见应当采信哪一份?内固定未拆除是否影响伤残鉴定的效力?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就双方异议分别向两家鉴定机构发函调查,两家机构均确认:1. 各自鉴定时黎某已符合鉴定时机;2. 黎某的内固定装置未跨越腕关节面,是否取出对伤残等级鉴定影响不大,不属于必须拆除后再鉴定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某某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备鉴定资质,鉴定材料完整,查体过程有保险公司代表见证,程序合法;该所对两次鉴定结论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关节功能恢复受多种因素影响,远期功能可能下降,且两次查体活动度稳定,不存在伪残),而首次鉴定机构无法对后期功能下降的原因作出评判;保险公司虽对鉴定有异议,但不同意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视为放弃异议。因此,原审法院采信第二次鉴定意见并无不当。保险公司二审申请再次重新鉴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9.61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0675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伤残鉴定尽量选法院委托,避免单方或共同委托的效力风险:虽然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意见也有证据效力,但如果一方不服且有合理理由,诉讼中仍可能启动重新鉴定,耽误维权时间。建议伤者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由法院摇珠选定鉴定机构,程序更规范,结论被采信的概率更高。
  2. 内固定未拆除不是鉴定的绝对障碍:很多伤者误以为必须拆了内固定才能做伤残鉴定,实际上只要内固定未跨越关节面、不影响关节活动度,且医生确认内固定无需取出或伤情已稳定的,就可以申请鉴定。如果内固定确实需要取出的,建议取出后再鉴定,避免被对方以鉴定时机不符为由抗辩。
  3. 对鉴定结论不服要走法定程序,不要盲目异议:如果对鉴定意见有异议,要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提交证据证明存在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依据不足等法定情形,同时要按法院要求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否则会被视为放弃异议,承担不利后果。
  4. 鉴定时要配合检查,不要故意夸大伤情:法医进行关节活动度检查时,会按照规范进行被动活动测量,故意抵抗或夸大疼痛可能被认定为伪残,反而导致鉴定结论不被采信,甚至可能涉嫌虚假诉讼。

此外,本案中保险公司主张的首次鉴定结论未被采信,核心原因是第二次鉴定的程序公正性更高、异议答复更充分,而非只要是共同委托的鉴定就必然有效。交通事故伤者在处理伤残鉴定环节时,建议提前咨询专业律师,根据伤情和治疗情况选择最合适的鉴定时机和方式,避免因鉴定问题导致赔偿金额大幅缩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