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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合同到期未续签仍继续交易,原合同违约条款还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广州(2025)粤01民终107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1. 买卖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仍按原模式继续交易的,原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条款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 供货方单方调价后,买方未提出明确异议仍持续下单收货的,是否视为双方就价格变更达成合意?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粤01民终10727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对于书面买卖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双方仍继续交易的情况,只要一方履行供货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且未对原交易模式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以默示方式达成继续履行的合意,原合同除履行期限外的核心条款(包括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付款规则等)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并非仅价款、履行地点等内容可参照交易习惯适用。其次,关于单方调价的效力认定,若供货方已将调价通知明确告知买方,买方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明确拒绝的意思表示,仍持续下单、接收货物且对账时未对价格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双方就合同价格变更达成一致,买方事后以调价未经其同意为由拒付货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广州德某有限公司(买方)与广州盛某有限公司(卖方)签订的《供货协议书》于2021年12月24日到期,双方未续签书面合同,仍按原交易模式下单、供货至2023年底。2023年2月盛某公司向德某公司发送调价通知,德某公司收到后未明确提出异议,仍持续下单收货,后双方对账确认欠付货款金额为87057.35元。因德某公司逾期未付款,盛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货款、按日0.3%计算的违约金及律师费20000元。一审法院支持盛某公司大部分诉请后,德某公司以合同到期后原违约条款无效、调价未经其同意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案涉《供货协议书》到期未续签,原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条款是否仍适用于后续交易?

2. 盛某公司的单方调价是否对德某公司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观点

首先,双方合同到期后仍按原交易模式履行长达两年,期间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认可按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律师费承担条款对双方仍有约束力;其次,德某公司收到调价通知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明确异议,仍持续下单收货,且一审中对欠付货款金额无异议,应视为其认可调价内容,其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德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盛某公司支付货款87057.35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以及律师费2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粤01民终1072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与交易伙伴的书面合同到期后,若需长期继续合作的,建议及时续签书面合同,明确是否沿用原条款或对违约责任、管辖、价格等核心内容进行调整,避免因默示履行产生条款适用争议,减少后续维权时的举证负担。
  2. 交易过程中若一方提出调价、变更履行方式等合同变更要求的,另一方无论同意与否,都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明确的书面意思表示,切勿以沉默、默示行为回应;若对调价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并停止下单收货,避免继续履行的行为被推定为认可变更内容。
  3. 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不宜过高,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违约方有权请求法院调低,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调整至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过高的违约金约定不仅无法得到全额支持,还可能导致当事人承担多余的诉讼费用。
  4. 若希望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维权成本,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律师费的诉请,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将律师费、保全费、鉴定费等维权成本的承担主体明确写入合同条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